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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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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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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5]199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换证问题。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换领新证后,方可在原证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二)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2、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安全评价报告;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8、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成品油的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必须出具商务部印制和发放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应分别出具商务部统一印制、省级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9、发证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规定的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以下经营单位申请换证时应重新提供评价报告:

  1、危险化学品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经营单位;

  2、剧毒品经营单位;

  3、使用特种设备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4、发生过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经营单位;

  5、经营方式、范围、场所发生变化的经营单位。

  其他经营单位可不提交评价报告,具体办法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二字[2004]2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换领新证时,经营单位须将所持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上缴发证机关。

  (五)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停止经营活动后的3个月内办理经营许可证注销手续。

  (六)原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按期申报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厂外无经营点的,不再申请换发经营许可证,原经营许可证应在到期后办理注销手续。

  (七)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在申请换证时没有改变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的,申请换证时可以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

  (八)在采用集中交易、集中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进行经营活动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报告由所在市场统一提供。

  二、关于杀鼠剂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临时)的换证问题。

  原已核发的杀鼠剂经营单位经营许可证(临时)有效期延至2006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已申报并取得经营许可证(临时)的杀鼠剂经营单位必须向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提出办理经营许可证(乙证)的申请,并提交规定的材料(不含安全评价报告)和市、县两级农业部门或爱卫会出具的《杀鼠剂经营单位资格核准意见表》,由设区市安监局审核颁发经营许可证(乙证)。

  三、关于原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申请时限的问题。

  原有经营单位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截止日期限定为2005年12月31日。对在2005年12月31日前未依法向安监部门提出办证申请的经营单位而仍非法从事经营的单位,由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下达停业整顿执法文书,并及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对在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法向安监部门提出办证申请的、目前不具备发证条件正在整改的经营单位,由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尽快下达限期整改执法文书;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经营单位,下达停业整顿通知书,并及时提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关闭。

  五、其他事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省安监局统一印制、发放,请各设区市安监局根据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换证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与省安监局办证中心联系,上报计划。

  (二)各发证机关应积极使用国家安监总局建立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经营许可证发证的审批、打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由总局统一编制,申请单位按照填表要求通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网址:www.chinasafety.ac.cn)“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 一栏,进行在线填报、打印,并将打印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一式3份上报受理单位。

  (三)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按照《关于印发〈理顺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层级关系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赣安监管综字[2005]25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办理并取得培训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到期复审办法,由省安监局另行下文规定。

  (四)各设区市安监局要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并向同级公安、交通、环保和工商部门通报,并将本行政区内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汇总报省安监局备案。

  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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