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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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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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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和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5号文件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工作,现就我省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及任务

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问题,是党中央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举措。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性,把握正确的方向和原则,结合实际,积极引导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险。全省实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要以省会兰州和大中城市(市州所在地)为重点,以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建筑业、采掘业、加工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为重点,以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为重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工作任务,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工作原则及政策措施

坚持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下,制定解决农民工的医疗保障办法,按照“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以用人单位缴费为主”的原则,重点解决农民工务工期间的住院或大病医疗费用。

(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可实行低标准准入、渐进式过渡的办法,确定不同的保障层次和资金筹集标准。缴费标准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可适时调整费率。

(二)农民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的保险费,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可以按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农民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也可以按绝对额缴费;可以按月、季、年缴纳,也可以一次性缴纳。

(三)农民工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参加医疗保险。对有固定工作单位、签定长期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直接参加住院或大病医疗保险;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四)城镇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农民工务工期间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已参加统帐结合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本人意愿,给予保留医疗保险关系或者随同转移个人帐户、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对无法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农民工,可以将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六)各地要根据农民工流动就业的特点,采取简便灵活的方式和有效的管理办法,方便农民工参保和享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结合两个目录的实施,制定农民工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结算方式,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费用结算服务。

三、具体实施步骤

我省实施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主要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地要深入调研摸底、分析测算,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办法,全面安排部署农民工专项扩面工作。

第二阶段: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各地要宣传有关政策,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舆论氛围。今年9月底前,按照当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年底前按要求将本地区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第三阶段:全面推进,完善发展。继续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管理办法,形成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正常的运转机制。2008年底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基本纳入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四、其他事项与要求

(一)各地要根据2006年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指标(见附件),将扩面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认真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和措施,加快工作进度,切实落实专项行动扩面指标和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统计报送制度,开展专项调度。各地要调整统计口径,按照建立专门工作制度的要求,每月按时向省社保中心上报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情况。省上将按照部里要求,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进度较慢的地区,进行专项督查,并予以通报。

(三)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协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汇报,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及时与相关部门与单位联系,加强协调配合,对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及时分析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和加强管理服务,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附件:2006年全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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