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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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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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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外国人就业管理的依据

提高认识,加强合作,做好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

尽快核发《外国人就业证》

加强领导和管理

(一) 实施外国人就业管理的依据

对外国人在我省就业实施管理的依据是:原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二)提高认识,加强合作,做好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

依法加强外国人就业管理工作,是我省劳动力综合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防止非法就业和维护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公安、外事、外经贸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合作,严格按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三)尽快核发《外国人就业证》

1、 根据《规定》要求,省劳动保障厅将会同省公安厅、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委制定实施细则(后发)。目前已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除《规定》第九条所列人员外,未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领取《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其隶属关系,分别经所在市地劳动保障部门、中央省属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补办《就业证》。逾期不办的,按非法就业处理。

2、 凡已在我省就业的外国人在补办就业手续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已聘用的外国人的履历证明;

(2) 已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3) 已聘用外国人的健康状况证明书;

(4)《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3份。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的外国人,还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四)加强领导和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协同动作,抓紧摸清本地本部门外国人的就业情况,认真组织好用人单位到省补办就业手续工作。

为了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快外国人在我省就业管理工作正规化、法律化的步伐,各市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备专人,具体负责这项工作。

[详见山东省劳动厅转发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1996年4月1日鲁劳发[199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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