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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关于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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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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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大劳发[2005]70号

关于配置工伤辅助器具项目、费用限额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中央、省、市直企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情况,决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应在规定的配置项目内申请。

二、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由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并同时提供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结论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鉴办)鉴定确认。

三、经市劳鉴办鉴定确认应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标准支付。实际发生费用低于本通知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详见附表。

五、本通知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2、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五年八月八日

主题词:工伤保险 问题 通知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5年8月17日印发

附件1:

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

项目
费用限额(元)
使用年限(年)
备注

髋离断假肢
8500(国产)
3


16000(进口)
6


大腿假肢
6500(国产)
3


11000(进口)
6


小腿假肢
4500(国产)
3


9000(进口)
6


半足
1000
3


肩离断假肢
6000
4


上臂假肢
1600
3


前臂假肢
1300
3


假手
600
3


矫形鞋
1000
2
两双(一单一棉)

假齿
500
10


假眼
300(一侧)
10


助听器
800
5


轮椅
750
5


矫正眼镜
500
5


拐杖
150(一付)
10

附件2:

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单位名称:(印章)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居民身份

证 编 号


能与被鉴定人辨认的近期免冠照片(单位印章)

工伤认定编号

发生工伤时间


首次配置时间

经认定的伤害部位:

上次配置时间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职工本次申请目的:

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组鉴定意见:

鉴定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意见:

年 月 日


说明:1、本表双线以上内容由申报单位填写并上报。

2、报表须提供下列资料: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工伤鉴定结论通知单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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