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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人员假牙配置费用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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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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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人员假牙配置费用标准的复函 渝劳社函〔2008〕176号 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 你清算组《关于工伤人员假牙配置费用标准的确认函》(渝特清算组函〔2007〕1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伤人员假牙配置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配置假牙,其费用报销标准切牙按365元/颗,磨牙按200元/颗,使用年限以实际使用年限为准,但最低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年。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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