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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丰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佘绍华同志工伤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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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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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丰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佘绍华同志工伤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复函 渝劳社函[2004]251号 丰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佘绍华同志工伤待遇如何计发的请示》(丰都劳社文〔2004〕2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重庆市劳动局《转发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劳发〔1997〕49号)中关于“1996年10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已经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的规定,凡在1996年10月1日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办理了退休,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金,属于按国家原规定处理的情形,不再重新处理;办理退休后,不属于领取工伤定期伤残抚恤金的伤残人员。因此,对该类人员不应在重新鉴定伤残评级后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的规定计发伤残抚恤金待遇。请你局做好解释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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