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江西省青年职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2 19:14
人浏览

为帮助我省青年尽快提高职业技能,积累职业经历,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促进其就业和自主创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35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开展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行动的要求,并结合我省开展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以提升青年就业能力为目标,通过政策扶持和引导,广泛动员企事业单位具体承担促进就业的社会责任,形成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实践、实习和灵活就业为主要运行方式,并与政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体系相衔接的青年预备就业工作机制,以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工作要求

青年职业见习计划是针对缺乏社会实践及职业经验的青年开展的专项就业援助行动,其依托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管理等类预备就业岗位,接纳高校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的职业见习。职业见习是将就业培训延伸到企事业单位具体工作岗位,以完成一定生产或工作任务为目的的职业能力提升培训。见习期间,见习者和用人单位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免费办理劳动人事关系代理;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见习工资;政府为见习者购买特定的见习综合保险,对见习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补贴,费用可从各地本级安排的再就业资金或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职业见习工作由省和设区市就业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职业见习供求信息和相关工作表格可通过劳动保障网站查询、下载。

三、实施对象

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指具有江西省常住户口,年龄在18岁至25岁(特殊情况可放宽至30岁),自愿提出见习申请的未就业或已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的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政府提供的职业见习补贴。

四、工作程序

(一)宣传发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发动,使企事业单位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充分了解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内容及其对自身发展的重大意义,引导他们积极参与到青年职业见习计划中来。

(二)招募见习单位、征集见习岗位

1、见习单位参与条件。参与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用人单位,应当是管理规范或有一定知名度,并自愿提供技术、管理等类预备就业工作岗位,作为接纳失业青年进行职业见习的企事业单位。

2、见习单位申报程序。能够满足见习条件和要求的用人单位,自愿提出参与申请,填写《见习单位申报表》(见附件1),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2)组织机构代码证;(3)见习单位简介、见习培训计划和具体见习岗位职位说明书。经就业机构认可后,可参与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试运行,同时接受就业机构跟踪指导服务。

见习单位参与青年职业见习计划试运行两期后,经评估合格,可认定为"江西省青年职业见习基地"。

(三)见习实施

1、见习信息发布。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由各级就业机构统一在劳动保障网站及其他相关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内容包括:见习单位名单、见习岗位、见习人数、见习期限、条件、要求等。

2、见习学员报名。

符合见习要求的见习学员,应填写《见习学员申请登记表》(见附件2),并持下列有效证件到就业机构报名:(1)身份证、户口簿;(2)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或失业登记证;(3)学历证明等。

3、见习供需对接。各级就业机构负责建立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和失业青年申请参加职业见习报名信息的供需信息库,搭建就业服务平台,通过网上双向选择或依托劳动力市场供需直接见面等形式,按照双向选择、择优使用的原则,帮助失业青年和见习单位实现供需对接。见习单位录用见习学员后应及时填报《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见附件3)报就业机构备案。

(四)见习管理与就业跟踪服务。

1、见习单位应当在见习前与见习学员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并由就业机构鉴证。其内容应明确:(1)见习期限;(2)见习岗位;(3)见习待遇;(4)见习补贴标准;(5)职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编号;(6)见习安排计划;(7)见习学员应遵守的纪律;(8)见习单位的职责;(9)其他需要协商的有关事项。

2、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与见习学员的见习关系,出现违规并拒不改正者,就业机构将取消其参与青年职业见习计划的资格;见习学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见习。

3、职业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愿意录用见习学员,可以提前终止见习,为其办理录用手续。学员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如有留用需求,应为见习学员及时办理录用手续,不得延长学员见习期限。

4、就业机构负责职业见习的跟踪指导和服务,督促检查见习单位的见习培训执行情况,协调解决见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对见习学员作出鉴定,出具《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见附件4),作为实践锻炼经历和就业证明。

6、见习期满后,未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见习学员,将统一组织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有自主创业愿望的,将由就业机构提供开业指导、项目管理、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等一条龙创业跟踪辅导服务。

7、就业机构负责完成对见习学员的就业跟踪服务,和对职业见习实施情况的统计。

五、职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及核拨程序

(一)职业见习补贴项目、标准。

1、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依照赣府发[2001]32号有关规定,政府为见习学员统一购买见习综合保险,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和住院医疗费等,可按规定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具体标准由就业机构与有关商业保险公司商定。

2、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补贴用于补助学员见习期间生活费,补贴标准是见习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见习期间,见习学员不得同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职业见习岗位补贴。

(二)职业见习补贴核拨程序

1、职业见习综合保险由就业机构根据审核认定的《见习学员录用备案表》,委托保险公司为见习学员办理。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由经办保险公司申报,填写《职业见习综合保险补贴申报表》(见附件5),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职业见习综合保险保单复印件;(2)江西省青年职业见习综合保险协议书复印件。

2、政府对见习单位接纳失业青年实训提供职业见习岗位补贴,补贴实行先垫后补的办法,见习单位依据见习实际情况,申请职业见习岗位补贴,填报《职业见习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6),并同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1)见习学员工资发放表;(2)见习学员职业见习鉴定表。就业机构根据对见习单位每期申报职业见习的审核情况,及时向见习单位拨付。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