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12 22:42
人浏览
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鄂文[2001]52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襄发[2001]22号)精神,设置襄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市人事局承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职能。
(二)新增加的职能
1、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和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职能。
2、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职能。
(三)划出的职能
1、安全生产管理、职业安全监察、矿山安全监察的职能,交由市经贸委承担。
2、职业卫生监察(包括矿山卫生监察)的部分职能,交由市卫生局承担。
3、社会保险基金征缴职能,交由市地方税务局承担。
(四)转变的职能
1、不再对企业招、聘用职工下达计划,劳动力直接进入市场,实行“双向选择”,依照劳动法规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管理。
2、不再审核市属新建国有企业定员标准,改为重点调控其工资总额及工资水平。
3、不再制定企业职工奖惩方面的行政规章,改为制定职工惩处基本准则,作为企业制定内部规章制度以及处理劳动关系的依据。
4、不再承担协调企业与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之间的工资政策的职能。
5、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的组织实施,职业技术培训教材的组织编写工作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6、劳动定员定额地方标准的拟定工作改由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规则,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就业及劳动力资源管理开发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劳动力市场;拟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并实施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市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对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和中国公民出境就业进行管理。
(四)制定全市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发证;管理全市技工学校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及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培训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劳动预备制度。
(五)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负责市区企业劳动合同的鉴证、集体合同的审核;负责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管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企业工资指导线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拟定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劳动争议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
(八)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工作。
(九)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及社会保险基金的核定、支付和管理工作,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十)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审查认定补充保险业务机构的资格。
(十一)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发和管理国际援助、贷款项目。
(十二)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法规、基金监督科(行政审批科)
(三)培训科
(四)劳动工资科
(五)养老保险科
(六)医疗保险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劳动争议仲裁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八)劳动监察科
(九)人事科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为3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总经济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6名。
设立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科,人员编制4名。其中,科长1名,副科长1名。
  五、真他事项
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结算中心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副县级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另行规定。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