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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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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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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鲁国资产权[2007]11号

各省管企业,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改制企业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支付与管理
  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预留的内退职工生活费(含社会保险费)、工伤(职业病)职工有关费用以及预留其他费用等劳动保障费用,由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支付,也可委托改制企业代为支付。委托和受托双方应签订《职工劳动保障费用委托管理协议书》。
  (一)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核定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须在改制企业须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或注销登记前,用现金向职工一次支付完毕,不得拖欠,并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二)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管理。为改制企业职工预留的、需要在未来分期支付或交纳的劳动保障费用,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可与改制企业通过签订《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管理协议》,约定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管理和发放方式,明确享受预留劳动保障费用人员范围、管理内容、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从而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代扣代缴和各项待遇的发放。
  (三)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发放。预留劳动保障费用原则上由改制企业代为支付的,改制企业实行专户管理。改制企业要建立健全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统计发放台账和管理制度,并按照签订的《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管理协议》,由改制企业按约定的发放方式及标准,向享受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人员支付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
  企业改制后,如发生离退休人员待遇新增支付项目或者调整支付标准新增的项目,改制后企业须按新规定支付,预留劳动保障费用不足的,由改制后企业承担并支付。
  (四)预留劳动保障费用支付的监督检查。企业改制后,按照相关协议等法律文书约定,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有权、有责任监督检查职工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等资金安全;改制后企业必须按期、及时、足项、足额地支付或缴纳相关费用,每年至少一次向继续享受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职工通报企业经营状况和职工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的保管、支付、缴纳、剩余情况,自觉接受原产权持有单位和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以及享受预留劳动保障费用职工的监督检查。
  二、原产权持有单位与改制企业债权、债务的清偿
  (一)原产权持有单位对改制企业的各项借款,由原产权持有单位与改制企业签定有偿使用协议并采取保全措施,并报省国资委备案。协议应包括保全措施、资金偿还计划、资金使用费等内容,以确保债权不悬空。其资金偿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资金使用费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二)改制后企业所欠原产权持有单位的债务,在未还清或未解除债务责任前,再次转让改制后企业股权或土地、房产等有效资产的,须经原产权持有单位同意。
  (三)原产权持有单位要加大协调力度,帮助改制后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拓宽自身融资渠道,督促其按期偿还全部债务,并不再形成新的债务。
  三、产权关系变更等相关法律文书的要求
  原产权持有单位依照批准文件,将改制企业资产(股权)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实施产权交易后,应督促并帮助改制企业在一个月内,向有关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手续,以明确改制后新企业的产权关系。
  原产权持有单位和改制后企业必须在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工商登记后一个月内,将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新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经济补偿金支付和签订的《预留劳动保障费用管理协议》以及与上述相关债务等资金处置的文件、合同及协议存档、备查,并报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和省国资委备案。
  四、相关权利和义务的承继
  改制企业在改制前,原产权持有单位或改制企业原主管部门(单位)与其签署的协议、合同及其他相关约定改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改制后企业全部承继。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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