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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关闭破产因工伤残职工的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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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2 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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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关闭破产,经县级鉴定为1-4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因工致残的职工,其伤残抚恤金、医疗费、护理费(指按规定享受护理的人员的护理费)应一次性清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对因资产变现困难等原因不能清缴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收。

二、企业关闭破产,经县级鉴定为5-6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因工致残职工,其因工致残部位的医疗费事可一次性清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三、职工因工致残,经县级鉴定为5-10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除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外,由企业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费。

参阅文件: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2002年11月28日 云劳社[2002]10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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