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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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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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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 豫政[1999]5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的社会保障工作得到了普遍重视和加强,为进一步加快有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条件,对全省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工作基础薄弱、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少数地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不够落实;一些地方和行业养老金足额发放面临严重困难,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社会保险收缴率的工作发展不平衡,医疗保险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进展缓慢。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建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还十分艰巨。要确保党的十五大提出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完成我省国民经济布局的战略调整,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为此,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一) 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落实资金是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关键。按“三三制”原则,全省各级财政要下决心调整预算支出结构,优先足额安排这项资金,保证应由财政承担的资金全部列入预算;对企业、社会筹集不足的部分,财政要做好“兜底”安排。要加大社会筹集资金的力度,保证及时到位。要督促企业落实自筹资金。财政部门要会同劳动、经贸等部门在全省推广“安阳经验”,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出资能力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估,确定不同企业的具体出资比例。企业要本着对职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自筹资金。

  要继续耐心细致地做好下岗职工的思想工作,保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全部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各级劳动、经贸、宣传、工会等部门和组织要进一步协调配合,广泛宣传政策,解除思想疑虑,促进下岗职工进中心、签协议、保生活。要尽快完善随下岗,随进中心,随保障基本生活的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规范再就业服务中心运作。对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及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及时足额发放基本生活保障费,并代缴养老、失业、医疗三项社会保险费用。要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认真清理劳动关系,保证中心的规范运作。

  (二) 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工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集部分,主要靠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和提高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后的增收部分来保证。要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件》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工作,保证社会筹集资金的落实。要认真做好扩面和征缴工作,及时将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落实所需资金,保证收缴率达到90%以上。

  (三) 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最长时间为3年;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时间为2年,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劳动、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三条保障线”的衔接工作,切实保障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城镇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要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今年年底前在全省所有城镇建立并落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 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工作,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 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努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要将城镇各类所有制企业职工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重点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要认真抓好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清欠工作,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保征缴是保发放的前提。对有钱不缴费的国有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领导人作出处理。财政、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予以大力协助和支持,确保在1999年内使收费率达到90%以上。对欠费企业要限期补缴,特别是对那些有能力缴费的欠费大户,要在适当范围内予以曝光;其法人代表不得评先,不得晋级增薪,不得出国考察,所在企业不得购买小汽车。

  要完善省级统筹制度,充分发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保障功能。各地要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71号)按时足额上解省级调剂金,保证省级统筹的正常运行。对不按时上解调剂金的市地,除按规定强制执行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基金调剂解决不了的,同级财政予以支持。

  (二) 加紧回收被挤占挪用的养老保险基金。要组织劳动、财政、审计等部门逐项落实回收计划,加大清偿力度,在7月底以前全部清理偿还完毕。对不能按时清偿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基金要全部纳入规章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和审计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三) 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后的有关工作。要加强行业统筹结余基金的审计,保证结余基金尽快全部移交到位。对在移交过程中转移、挪用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清理统筹项目,核定缴费比例,完善个人帐户,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要妥善解决行业统筹移交前的养老金拖欠问题,特别是要重点解决好煤炭行业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

  (四) 认真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行为。要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劳动厅负责,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进行认真清理,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切实加强对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进行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对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或越权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进一步加强再就业工作,确保50%再就业目标的实现 [page]

  (一) 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功能。要充分发挥再就业服务中心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纽带和桥梁功能,加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培训机构与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联系,强化就业服务。对每个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进行一次以上的职业指导,提供三次以上的就业信息,提供一次免费或部分免费的培训,帮助下岗职工尽快掌握再就业技能,尽快走出中心实现再就业。

  (二) 切实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要推动劳动力市场规范化、科学化和现代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劳动力市场建设和促进再就业经费。要为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举办再就业洽谈等“一条龙”服务。要尽快建立完善市场就业机制,引导下岗职工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

  (三) 认真落实促进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税收和小额借款等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更多的下岗职工自谋职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小额借款所需资金,可由财政贴息,银行贷款或其他渠道筹集解决。工商、税务、城建、卫生、教育等部门要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豫发[1998]12号)要求,立足本部门职能,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已有的优惠政策,要认真组织落实,防止政策“棚架”,努力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四) 进一步动员社会的力量,拓宽就业领域,多渠道、多形式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再就业工程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各类企业要发挥主渠道作用,自觉担负起分流安置的主要责任;各群团组织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开展形式多样的促进再就业活动,当好下岗职工的贴心人,组织开展社区服务;职工个人要转变观念,不等不靠,自强创业。

  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鼓励发展社区服务的各项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进一步推广小额借款促进再就业的经验,帮助更多的下岗职工积极开展生产自救。要进一步加强劳务输出工作,积极组织下岗职工向省外、境外输出就业,切实减轻就业压力。

  四、 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步伐,确保年底前在全省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 建立机构,理顺体制。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归口劳动部门管理。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市地要明确1名领导同志负责此项工作,按照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省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及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1998]8号)的要求和国务院医改会议、全省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尽快理顺体制,明确职责。

  (二) 认真测算,科学论证。各统筹地区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通知》(豫政[1999]38号,以下简称我省《实施意见》)的要求,从本地实际出发,在调查研究、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程序做好实施方案的报批工作。各地在医改过程中,要注意新老制度的衔接,搞好平衡过渡,不得因医改影响职工正常的就医和应享受的医疗待遇。

  (三) 以点带面,全面推进。省确定的安阳市及新密市、扶沟县、栾川县医改试点上半年按新方案进行;原实行“统帐结合”试点的新乡、许昌、漯河、平顶山及巩义、武陟等市、县,实行“大病统筹”及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试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对原医改方案修改运行;其他市地、县(市)今年9月底前制定出实施方案,年底以前基本建立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五、 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改善城镇职工的居住条件

  (一)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今年底以前,全省所有市县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要全部出台。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房价按当年当地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执行,不再享受原政策优惠。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可以对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

  (二) 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保证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到位。为提高职工购、建、修住房的能力,各级政府要把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责任目标,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率。年底前,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不能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可以适当提高。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三) 制定政策,加强引导,逐步开放住房二级市场。各市、县要加快做好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的准备工作,在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普查登记、清查和纠正住房制度过程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开放住房二级市场。

  (四) 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住水平。要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建立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相结合的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体制,加强物业管理,提高居住水平。

  六、 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一) 加强组织领导。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部署,加大工作力度,狠抓措施落实。要把社会保障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组织协调政府各有关部门尽职尽责,全力支持。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关心支持社会保障工作,共同把这项事关国企改革、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好。

  (二) 落实目标责任制。除住房制度改革外,省政府已就社会保障的诸项工作任务同市、地政府、行署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市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全力抓好落实,确保省政府社会保障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 加强协调配合。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职尽责,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保障工作。此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列入部门工作实绩考核内容。 [page]

  (四) 树立求真务实的作风。要以“三讲”精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各级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搞好调研,加强督导;要真抓实干,不摆样子,不搞形式,不弄虚作假。各级、各部门要坚定信心,知难而进,确保社会保障工作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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