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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试行〈关于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的请示》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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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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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赣社险局[1997]16号

瑞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你局关于试行《关于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社会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关于一次性交清近几年或直至退休前的养老保险基金问题。基本养老保险费是随着职工工资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动态数,未来若干年的缴费难以一次确定,鉴于此,我们意见,允许职工一次性大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一次性买断工龄的款客额应全部交社会保险机构,作为预交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否则不能在限休时领取基本养老金),但在将职工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另存社会保险机构的专用帐户,根据职工的缴费基数逐年划拨到社会保险统筹帐号并按规定比例记入职工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未划拨部分按银行年利率许息。职工办理退休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结余,退回给职工;不足的,由职工本人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直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止。

  二、 关于个人按缴费工资26%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记帐问题和缴费基数最低限、最高限问题。我们意见,必须严格按照50号文件的规定办理,不能将原记入个人帐户的单位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缴费。

  三、 关于下岗人员退休后的管理问题。下岗人员没有重新就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由社会保险机构直接发放养老金,但这些退休人员归那个单位管理要明确,原则上这部分人员退休后仍应由原单位或原单位的主管部门管理,社会保险机构仅限于负责基本养老金的发放。

  四、 关于改制企业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鉴于九江市是国务院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城市,实行的是统一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有关企业改制下岗职工的医疗保险问题,应请示九江市社会保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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