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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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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3 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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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劳动力管理处反映。

  建立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制度,开展代理业务,是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管理体系的重要步骤。希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在今年内把这项工作开展起来。

湖北省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管理体制,促进劳动保障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形成和劳动力市场发展,加强劳动保障工作的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是指各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下属的劳动保障业务代理服务机构(下称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的委托,代其联系办理有关劳动保障业务的一种新型的管理与服务办法。

  非政府劳动保障部门的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劳动保障代理业务。

  第三条 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的服务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需要代理劳动保障业务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下称单位),和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城乡劳动者(下称个人)。

  对单位的劳动保障业务可实行全员或者部分代理,对个人劳动保障业务实行个体代理。

  第四条 在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代理机构为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联系办理以下业务:

  (一) 单位用人资格审查和申领有关证件;

  (二) 招聘单位所需人员,推荐就业岗位;

  (三) 单位集体合同审核和劳动合同鉴证、职工登记;

  (四) 代管职工档案、劳动关系、户粮关系和党团组织关系;

  (五) 职工转正定级、档案工资调整和身份、工龄认定;

  (六) 职工技能培训、鉴定、职业资格考评,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报批和申领有关证书;

  (七) 职工调动和符合国家政策人员的“农转非”手续;

  (八) 因公、因私出国、出境人员的相关手续;

  (九) 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续保及缴费手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退休手续,参保人员落实相关待遇及基金转移手续;

  (十) 住房公积金收缴、转移手续;

  (十一) 因工伤亡认定及伤残等级评定;

  (十二) 单位内部劳动保障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单位或个人从事合法活动相关证明材料的出证;

  (十三) 与劳动保障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代理机构与委托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代理关系,并以代理合同的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的各项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负责向代理机构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相关的各种真实、完整的原始材料。

  代理机构受理的各项代理业务,按照职责分工,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相关职能机构分别办理。

  第六条 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的程序:

  1、 单位委托代理,应先向代理机构提交单位资质法律文书,《单位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申请表》等材料;个人委托代理,应先提交《个人劳动保障业务代理申请表》、居民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失业人员还应提供《失业证》或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属于劳动预备培训的对象,还应提供相应的培训证书;

  2、 代理机构在接到单位或个人的委托申请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证件、材料,调查核实委托单位或个人的情况,就是否接受作出答复;

  3、 代理机构与受理委托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合同书》,建立劳动保障业务代理关系;

  4、 按照合同规定,委托单位或个人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用,代理机构为委托单位、个人代理其委托的业务。

  第七条 代理合同有效期满时自行终止。委托单位或个人如需续延代理关系,应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携带合同书及有关证件材料,到代理机构重新办理续订合同手续。

  合同双方如有一方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合同相关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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