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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计划外怀孕”辞退离婚女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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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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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年近四十的王女士离婚后不到一个月被查出怀孕,公司认为其属于计划外怀孕,在要求她停止妊娠遭拒绝后,竟炒了她的鱿鱼。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该公司继续与王女士履行劳动合同。

  王女士在北京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并于2007年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去年5月中旬,王女士与丈夫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6月初,她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被查出已怀孕12周。随后,王女士因先兆流产在家休病假。

  得知王女士怀孕后,公司曾以王女士在离婚后怀孕属于计划外怀孕且未能办理生育服务证,违反了公司的相关规定,要求她终止妊娠,被王女士拒绝。公司为此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

  发生争议之后,王女士通过劳动仲裁维权。去年12月,劳动仲裁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该结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无需与王女士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庭审中,王女士认为,自己不属于计划外怀孕。她怀孕期间,原告公司无权解雇她。

  顺义法院认为,原告公司作出的王女士属于“计划外生育”,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王女士要求与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主张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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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入保险生育流产单位买单

  根据《社会保险法》,参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及各地生育保险规定,《规定》对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和未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待遇和相关费用支出分别作了规定。关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关于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让女工禁忌劳动企业或关闭

  一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规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是规定了法律责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仅笼统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责令经济补偿、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有关处罚规定,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违反《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反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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