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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企业强迫离职损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2 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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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无良企业肆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让人忍无可忍,老子“用脚投票”自动离职,不再受气。如此“血性”、“赌气”,正中了无良老板的“阳谋”和“圈套”,他们既达到了裁员的目的,又不用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近年来,这种侵权的“阳谋”、“圈套”像瘟疫般在一地方流行,“此处不养爷,自有养爷处”的高亢激情虽感人,但他们又何其无奈、憋气和愤懑。其实,他们这样“壮怀激烈”地愤然离开,太便宜了无良老板,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对其无良行为的姑息和纵容,他们吃香了嘴,只会变本加厉,让更多劳动者遭受侵权。

  如何应对无良企业的这种“阳谋”呢?福州某企业的“铿锵玫瑰”们给我们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按说,企业如果需要裁员或对某些员工不想继续使用,完全可以依法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为什么非要采取这种侵权的阴损伎俩、让劳动者难以待下去而被迫主动离职呢?本想把人“踢走”,却又不抬脚,这正是老板的狡诈奸损之所在。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如果是员工个人自动离职,用人单位则可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逼人离职”的狡诈用心全在于此,规避法律责任,不支付经济补偿。

  在现实的职场生活中,企业“逼人离职”达到“变相裁员”目的的现象已经司空见惯。劳动者对此损招决不可善罢甘休。不管是“恶意调岗”,还是“降低薪酬”、“取消福利”,抑或所谓的“末位淘汰”等等,都万万不可赌气“自动离职”,中计上当。他们的种种“逼术”,无不是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只要被侵权者不向无良老板屈服,像上述40名纺织女工那样依法维权,无良老板的下场只会“聪明反被聪明误”、“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5种自动离职有补偿

  这5种情况是: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又拒付劳动报酬和补偿金,职工可以在规定的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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