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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以及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何种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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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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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可享受下列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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