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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因商业秘密拒绝信息公开应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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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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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最高人民法院本月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对最高人民法院本月2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建议,呼吁高法在《规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因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而拒绝公开时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的《规定》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时遇到拒绝或不予答复等情况的公众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救济渠道。“但是,《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可能成为公众申请环境信息公开时面临的主要障碍。” 绿色和平污染防治项目主任马天杰指出,“因此,我们建议《规定》在这三个主要方面做出调整。”

绿色和平建议,如行政机关以“涉及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环境信息,高法应规定该行政机关对“信息涉及商业秘密”负有举证责任,并对“什么是商业秘密”做出限定性解释。

绿色和平在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的实践中,曾经遭遇排污企业以“商业秘密”为由要求环保局不予公开相关信息,而行政机关仅凭企业要求即认定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拒绝公开信息。

2008年4月绿色和平揭露全球化工巨头巴斯夫在我国隐瞒排污信息,并向上海浦东新区环境保护与市容卫生管理局申请巴斯夫应用化工有限公司工厂环境监测报告,浦东新区环境保护与市容卫生管理局就以“排污信息属公司内部资源,经书面征求该公司意见,公司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了绿色和平的申请。“而同样是巴斯夫工厂的排污信息,在德国就十分详细地对公众公开,由此证明其明显不是商业秘密。”绿色和平表示。

马天杰说:“这种做法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严格限定,我们建议高法在《规定》中对此种行为做出约束。”

绿色和平还建议《规定》 放宽对申请人动机的限定要求,删除对申请目的需符合“特殊需要”的要求。《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和第十七条第八款要求原告对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负有举证责任。马天杰分析说:“这个要求偏离了政府信息公开不问申请者目的的国际惯例和阳光行政的初衷,使那些为环境公益而申请政府信息的申请人在行政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绿色和平认为《规定》应允许受理因公民要求行政机关删除涉密信息并公开其余部分而引发的行政诉讼。《规定》第二条第五款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对政府信息进行加工的,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然而,这一条有悖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说明:“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应经法定程序解密并删除涉密内容后,予以公开。”因此,马天杰建议说:“如果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上述信息‘加工’义务,申请人应有权据此提起诉讼。”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正式实行已超过一年,但实施效果并不尽如人意。马天杰说:“要想切实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还需要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此次的《规定》将与《条例》一起,成为保障公民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权利的‘左膀右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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