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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规对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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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7 2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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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法》中所称的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对未成年工采取特殊劳动保护措施,是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原劳动部1994年颁布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

  1、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劳动的范围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2、对未成年工患有某种或具有某些非残疾性生理缺陷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劳动的范围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3、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项目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根据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

  4、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5、用人单位在未成年工上岗前要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6、工会组织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情况负有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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