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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再就业中心划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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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9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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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和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补助额度确定后,财政部门应及时填制预算拨款单或划款凭证,并将资金从国库或相关的预算外资金专户转入财政专户。

失业保险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调剂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资金额度核定后,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填制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将资金从同级财政专户下的失业保险基金账户直接转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账户。

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根据本企业再就业工作计划按季提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用款计划,填写用款申请书,分别注明发放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附银行开出的企业自筹资金划拨凭证。

财政部门对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按季将支付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银行开设的专用账户,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规定使用;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代缴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设立了收入户的,直接从财政专户划拨到收入户,经办机构没有设立收入户的,则直接划拨到财政专户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失业保险基金账户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账户。

财政专户内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的上下级缴拨直接通过上下级财政专户办理。

中央财政承担的资金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工字[1998]329号)划拨给中央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社会筹集的资金,由中央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申请,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向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拨付。

地方财政承担部分和社会筹集资金,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月提出申请报告,并附企业自筹资金到位证明,然后由财政部门统一拨付。从申请报告上报之日起10日内,财政承担和社会筹集的资金,应拨付到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企业承担资金确有困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给予补助。

对企业没有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或没有组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拨付经费。

失业保险基金在保证失业人员所需费用的前提下,新增部分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从新增收缴部分中提取管理费和促进再就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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