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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条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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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8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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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条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与外方发生合资或合作的情况下,中方用人单位与合资或合作后的用人单位可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而且工龄可连续计算。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有关连续工龄如何解释的复函规定,《关于贯彻〈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第(六)项主要是针对合资、合作企业的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把合资、合作企业与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视为同一用人单位。职工续签劳动合同时,其在合资、合作的中方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间应当与在合资、合作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因此,《复函》中所讲的“连续工龄”与《劳动法》第二十条“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的含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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