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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病诊断要求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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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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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病诊断难问题,有望在今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实施后破解。该法明确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说,该法在职业病方面的修订思路主要是方便劳动者、简化程序、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修改后的法律还特别给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一方面可进行工作场所调查,另一方面可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由诊断鉴定机构做出鉴定结论。

  对于用人单位恶意利用诉讼程序,新法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等有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劳动者治疗费按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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