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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未及时终止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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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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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申诉人:梁某,女,43岁,某生物制品厂劳动合同制职工。

被诉人:某生物制品厂。1995年2月17日,某生物制品厂做出终止梁某劳动合同的决定。梁某认为自己在合同期间并无违纪行为,对厂方终止其合同不服,于1995年3月1日申请仲裁,要求与厂方续订劳动合同。

调查过程

梁某的劳动合同期限至1994年12月31日届满。因临近春节,为不影响其过春节,厂方决定暂缓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等过完春节再办。这段时间,厂方仍把梁某当在职职工对待。直到1995年2月17日,厂方才做出终止梁某劳动合同的决定。

分析意见

仲裁庭认为:这是一起因事实劳动关系所引起的劳动争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九条和《劳动法》第二十三条都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某生物制品厂在合同期限届满的情况下,既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又不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这种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是错误的。梁某单方要求续延劳动合同也违反了上述规定,也是错误的。

调查结果

本案经调解无效,裁决如下:

某生物制品厂应将与梁某的劳动合同续延到1995年3月31日,然后从4月1日起终止执行。厂方应按劳部发〔1994〕481号文规定发给梁某经济补偿金

经验教训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应终止执行,《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劳动法》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的。但某生物制品厂在合同期限届满不愿续订的情况下,不是依法及时终止合同,而是从良好愿望出发,暂缓办理终止合同手续,以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引发了劳动争议,企业反而成了败诉者。这一事例说明,企业在行使自主权的过程中,必须自觉地、严格地依法办事,而不能单凭良好的愿望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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