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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巧名收取押金 劳动监察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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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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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30日,小王与昌乐县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同时,公司收取了小王1万元押金,但公司开具的却是借据,借款期限10年,利息10%,年终支付,10年期满归还本金。2010年年底,公司发放利息260元。2011年5月,小王欲辞职到外省工作,便与单位协商退还押金,遭到公司拒绝,无奈之下,小王到县劳动人事监察大队投诉。

  劳动人事监察大队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由于根据小王提供的借据和公司支付利息的情况,很难判断小王是自愿借款还是单位收取押金,于是,劳动人事监察大队到公司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发现,该公司所有入职新职工都存在这种形式的借款,多名职工反映虽然公司承诺支付的利息不低,但那不是职工自愿借款的原因,不交“借款”就不能被聘用才是主要原因。综合实际调查,劳动人事监察大队认为公司收取小王1万元“借款”的行为违法,该“借款”应当返还。

  在劳动人事监察大队下达责令整改书后第2天,单位退还了小王1万元“借款”。(王国好)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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