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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只支付赔偿金不用再给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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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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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7日15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司长邱小平和法规司副司长芮立新接受专访,就“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持人]据了解,在起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时,“经济补偿和经济赔偿”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这次《条例》对这个问题所做相应规定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芮立新]在劳动合同法第87条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按照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标准,第87条规定了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标准。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之后有很多人提出来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了要支付赔偿金外,还要不要按照第47条规定再进行经济补偿。我们也考虑过,认为合法的解除或终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和终止合同给赔偿金是两条道上跑的。由于颁布实施之后,有人提出疑问,这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明确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只要支付赔偿金就不用再给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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