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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企业老总“脚踏两只船”被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4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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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俗话说,一女不能侍二夫。脚踏两只船的结果只会是阴沟翻船。近日,家住浙江省宁波镇海区的王先生就因为“脚踏两只船”而被法院认定其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湖丰公司成立于1996年,系外商独资企业。2002年5月,王某到湖丰公司工作,担任董事长。2005年4月20日,王某与湖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王某担任湖丰公司总经理一职,合同期限自2005年4月30日至2009年4月29日止。合同签订后,王某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把公司经营得红红火火,业绩稳中有升。

  可是,时间一长,王某慢慢发现自己的辛苦努力并没有换来应有的回报,心里越来越觉得有些不平衡,于是动起了歪脑筋。2003年8月,王某与妻子及一些亲戚共同成立了鸿源公司,王某担任鸿源公司的董事长,经营范围与湖丰公司大致相同。

  鸿源公司成立后,王某利用手中资源,一步一步抢占了湖丰公司的市场,对湖丰公司的经营产生很大影响。2008年5月,湖丰公司发现了王某的行为,遂以王某违反忠实义务,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为由,经董事会决议解聘王某总经理职务并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关系。经镇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湖丰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湖丰公司解聘王某总经理职务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合法有效。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担任湖丰公司总经理期间又兼任鸿源公司董事长,违反法律规定,给湖丰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湖丰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湖丰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决议,解聘王某总经理职务的程序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事实依据充分,应认定为有效。

  最后,镇海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2008年5月30日湖丰公司董事会解聘王某总经理职务的决定及解除与王某劳动关系的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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