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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拒绝集体户口的我辞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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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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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丽丽问:

你好!

我是一名毕业一年的学生,毕业的时候和一家公司公司签了五年的合同,现在因为某些原因想要辞职,想问一下,当初我的户口留在了单位的集体户口,并没有放到就业指导中心,我离职后公司是不是应该把我的户口放到就业指导中心,还是把我的户口打回原籍湖南 ?这是我所担心的。还有如果我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公司是不是没有权利不放人?还是怎么样?渴望得到详细的回答!多谢!

莫懿沁答复:

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事件中劳动者的户口因在用人单位工作而留在了单位的集体户口。所谓的集体户口,也是上海市常驻户口,和一般的家庭户口是一致的,只是管理方法不同。在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辞职后,企业没有权利将劳动者的户口打回原籍,户籍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职权范围,公安部门对于用人单位要求将其员工的户籍转回原籍的要求一般都不受理,所以对于这一问题不必担心。那么至于户口将落在何处,单位可能会主动要求劳动者自己寻找接受保管单位,劳动者也可以主动与单位协商,在找到新的工作单位之前继续挂靠在原单位的集体户口,或者与人才中介机构联系将户籍和档案挂靠在人才中介机构等。

接着我们来看第二个问题。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况下,只要履行了提前通知义务,即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这是劳动者的辞职权,辞职权是一种形成权,即劳动者不需任何理由,只要作出辞职的意思表示,即“通知”,就能成立,用人单位没有法定原因不能拒绝。

同时,这其中还涉及到另外一个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当初签订的是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未满五年单方面辞职是不是要支付一定的违约金?事实上,劳动者虽然有辞职权,但事件中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但是劳动者是不是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各地的规定不同。如果用人单位是在上海的话,那么《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或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这两种情况,则如果劳动者这两条都未违反的话即使构成违约也不必支付违约金。但是广东等部分地区是要劳动者承担这种违约行为造成的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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