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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读劳动合同法,也需“心术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3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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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高度关注的《劳动合同法》历经四次审议终获通过。可以说,整个立法过程始终充满着劳资双方的激烈博弈。并且,这种博弈还在继续。

  近一段时期,部分地区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降低用人成本,大量裁减老员工,就是证明。

  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对这样重要的法律,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需要有一个深入了解、适应的过程,并在此基础上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应对。

  但是,深入了解、研读这部法律并采取积极措施应对的前提,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而不是加剧劳资双方的博弈。一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人说:老板让我们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看看有没有漏洞可钻。

  如此研读,首先是其在对《劳动合同法》进行“了解、适应”的时候有点“心术不正”,只想着钻法律的空子;其次,靠“抖机灵”、“耍小聪明”,也并不能达到规避法律责任、降低经营成本的目的。

  在这一点上,跨国公司麦当劳比国内的一些企业聪明得多。

  9月1日起,麦当劳在中国的大多数员工底薪都会在现有基础上上浮12%到56%.调薪计划既包括全职员工,也包括兼职员工。企业要追求利润最大化,麦当劳当然明白。但其“适应《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却是调薪。麦当劳选择此时调薪,使自己占据了有利位置。

  《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也就是说,从现在起到2007年12月31日,是该法实施前的一个过渡期。由于对《劳动合同法》“了解、适应”的时候“心术不正”,有的用人单位开始大量裁减老员工。殊不知,老员工是个宝。因为,企业的精神传承、文化传承、技术传承,老员工是不可或缺的。大量老员工的离去,必将带来技术的流失、人才的流失,企业在产品质量等方面的风险显而易见。

  再有,突击裁员也不是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的“良方”。即使是在过渡期,裁员时的经济补偿金和程序限制,相关法律都有规定。如,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以上这些证明,过渡期,法律并非空白,裁员的经济补偿金和程序限制一个也不少。“心术不正”者钻空子的做法,显然并不能达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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