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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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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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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有关事项的通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所有用人单位都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2008年1月1日以前,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且继续保留劳动关系的,应当于2008年1月31日前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逾期未订立的,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单位,将依法严厉查处。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〇〇八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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