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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论》中的劳动法思想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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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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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商品分析作为出发点,对资本主义社会进行了深刻的社会分析。同时,它也包含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劳动法思想就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现代劳动法的兴起和发展,是商品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劳动法既是对于商品社会中劳动者权利的维护和保障,也是对社会正义的法理念的追求。

  关键词:《资本论》;劳动法;法哲学

  《资本论》是马克思一生最重要的著作。在这部巨著中,蕴涵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特别是关于劳动法问题的阐述,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贯穿于《资本论》全书的一条红线。这些阐述,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往往忽视了对于这一部分的理论研究。深入探讨这一重要的法哲学遗产,对于深化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研究和指导我们进行社会主义的法治建设,都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劳动法的形成基础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针对英国产业革命时期的劳动关系与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证,并指出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交换的发展,货币转化为资本。而资本的出现,就标志着一个社会新时代的来临。在这一新的时代之中,劳动关系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马克思明确指出,“这种关系本身是以往历史发展的结果,是许多次经济变革的产物,也是一系列陈旧的社会生产形态灭亡的产物,而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更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1]

  (一)劳动力成为商品

  劳动力成为商品,是一个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商品社会条件下商品普遍化的特殊表现形式。正是现代大工业把被束缚在土地上的劳动者变成了一个完全没有财产、摆脱一切历来的枷锁的无产者。而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讲,劳动力之所以要成为商品,就是为了工作,为了生活。从这个基础上看,劳动力商品也蕴涵着生存权和工作权的社会经济基础。从法的形式上看,劳动力商品的买卖关系同其他商品一样,要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即买卖双方在身份上、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主体,都运用自己的意志。但是,一旦进入到生产领域,马克思所说的剧中人的面貌就发生了变化,“原来的货币占有者作为资本家,昂首前行;劳动力占有者作为他的工人,尾随于后。一个笑容满面,雄心勃勃;一个战战兢兢,畏缩不前,像在市场上出卖了自己的皮一样,只有一个前途———让人家来鞣。”[2]在劳动力商品的使用即劳动过程中,特殊性进一步显现出来,就是工人的劳动属于资本家,产品是资本家的所有物。从人的本质及其发展角度上讲,虽然劳动力成为商品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个必然阶段,是社会商品化的一个特殊结果,但是这一现象毕竟是对人性的一种扭曲,是对于人格尊严的一种贬低。其实,马克思研究和论证方法是多元化的,从辩证法的视角来看,这也蕴涵着人的真正自由和解放的一个

  历史性前提。

  (二)资本是一种社会权力

  所有权是资本的原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分析表明,资本本身就其本质来讲,是对于无偿劳动的一种支配权,一切剩余价值实质上都是无偿劳动的化身,资本自行增殖的秘密就是资本对于别人的一定数量的无偿劳动的支配权。不仅如此,资本本身更是一种社会权力。[3]这种社会权力,不仅是形成阶级性和社会分化的基础和根源,也是造成近代社会民法的形式化和工具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另一方面上讲,也是国家和社会对于资本及其扩张进行法律干预的主要原因。

  早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明确提出,“资本不是一种个人力量,而是一种社会力量。”[4]随着资本的集中和垄断的逐步形成,股份公司的大量出现,资本的这种社会权利在更高的一个层次上得以发展。从另一方面讲,这一资本的社会权力的发展,也正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的一个经济基础的转变。所谓“民法的社会化”,从经济基础变化的层面上说,正是由于资本逐步形成一种广泛的社会权力,导致民法平等性的缺失,也导致劳动者权利保护的缺乏。[5]尽管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并未从法学术语上明确提出这一点,但是他所作的学理分析已经给出了答案。更进一步说,资本的社会权力,导致社会阶级性的形成和发展,“雇佣工人、资本家和土地所有者,形成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的现代社会的三大阶级。??在英国,现代社会的经济结构无疑已经达到最高度的、最典型的发展。”[6]当然,马克思也承认,对于当时的中间阶层或者阶级,英国社会的现状表现得比较模糊、不清晰。但是,这种阶级社会的形成,一方面终究要归因于资本本身,另一方面它所产生的结果是劳动者的“异化”,以及其真正平等性地位的丧失,权利保护的形式化甚至缺失。

  (三)契约自由的经济基础

  契约自由是商品社会最基本的交易规则,也是债权法的根本原则。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阐明,商品是物,所以不能反抗人。但是,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之间能够发生关系,商品的占有者必须把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可见,他们必须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的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意志是自由的。[7]但是,这种意志关系的基础不是当事人的任意,而是由经济关系本身所决定的。马克思正是从这一基础出发,逐步揭示出劳动力成为商品对于契约关系的巨大影响和冲击。

  马克思关于对于契约自由的本质阐述,实质上已经把契约关系置于一个广阔的社会经济视野中进行考察、分析。大工业的起点是劳动资料的革命,而机器的使用及其革新是这一革命的典型。马克思深刻地指出,“资本主义使用机器的第一个口号是妇女劳动和儿童劳动。”[8]除了机器的使用能够提高剥削程度之外,它还从根本上使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契约发生了革命。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资本家和工人作为自由人,作为独立的商品占有者而互相对立,但是现在的情况是资本购买未成年人或半成年人。“机器引起的劳动力买者和卖者之间的法的关系的革命,使全部交易本身失去了自由人之间的契约的外表,这就为后来英国议会提供了国家干涉工厂事务的法律上的根据。”[9]更重要的是,随着机器的大规

  模使用,劳动条件在使用工人,而不是工人在使用劳动条件,这一点在技术上取得了明显的现实性。人与机器的对抗也就产生了。进一步,资本的发展同时在两个方面起着作用,一是资本积累扩大了对劳动的需求,而另一方面却“游离”出来工人加入到产业革命的后备军中去。同时,失业工人的压力又会迫使就业工人付出更多的劳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劳动的供给不依赖于工人的供给。劳动供求规律在这个基础上的运动,成全了资本的专制。

  二、劳动法的价值追求

  一般认为,现代劳动法的产生是以1802年的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的颁布实施作为开端的。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对于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和体系的一个巨大突破。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一文中曾经强调过,“现在法律形式就是一切,而经济内容则什么也不是。公法和私法被看作两个独立的领域,它们各有自己的独立的历史发展,它们本身都可以系统地加以说明,并需要通过彻底根除一切内部矛盾来作出这种说明。”[10]这正是近代市民法的形式主义倾向的主要表现,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的不断扩张,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和法律经济基础的改变,使得传统法律体系的重构成为必然。劳动法的兴起,是这一法律体系重新建构的一个重要标志。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当时英国的劳动立法情况为典型,对于现代劳动法的价值追求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阐述。

  (一)劳动立法的宗旨和精神

  马克思指出,劳动法(工厂法)的产生,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指出的那样,工厂立法像棉纱、走锭纺纱机和电报一样,是大工业的必然产物,也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这一工厂立法的精神实质,就是“作为工人阶级的身体和精神的保护手段”,来限制和对抗资本的支配权。“资本是根本上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11]当然,这一法律部门的兴起,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和体系范畴。它既是对于契约自由与资本自由的一种限制和修正,又是对于传统意义上的国家消极不干预的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调整。马克思在论述英国工厂法时,以工作日为典型的工厂立法,是一个“朴素的大宪章”,这一保护劳动者阶层的大宪章,代替了那种“天赋人权”的抽象性的、冠冕堂皇

  的条款规定,是社会的一个巨大进步。

  (二)劳动立法的发展过程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用相当大的篇幅是对英国当时工厂法进行了相当精辟的评析。这些立法的历史发展过程,一方面说明了社会立法作为一种历史必然,具有其内在的经济基础和伦理基础;而在另一方面上讲,这一法的发展过程所显示出来的艰巨性和缓慢性,也表现了资本与人的人格尊严、自由发展之间的巨大张力,以及法律传统的深刻影响。

  在劳动立法的兴起过程中,首先涉及的是童工的使用问题和劳动时间的长短问题。资本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也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资本本身是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马克思指出,从十四世纪中叶到十八世纪中期的劳工立法总是力图强制地延长工作日;而现代的工厂法则是缩短劳动时间。从马克思所掌握的历史资料看来,工作日的逐步缩短,即从十五小时到十二小时,再到十小时,一方面是长期以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斗争的结果,而另一方面从劳动立法层面,也是劳动立法逐渐去掉它的例外性的一个发展过程,这一过程是十分缓慢的,充满着斗争性。资本是天生的平等派,商品社会的交换是等价交换,契约的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也是平等的,进一步讲,资本也要求在生产领域内剥削条件的平等。作为现代劳动法产生的标志,即1802年的英国《学徒健康与道德法》,是以禁止使用童工和缩短劳动时间作为立法开端的,到1850年的新工厂法颁布实施,才使得受工厂法约束的工业部门全体工人的工作日都纳入法律限制之内。此外,马克思也指出,通过劳动立法来限制工作日,以遏制资本本身无止境的贪求,即使撇开工人运动方面不说,也有必要对于工厂劳动进行限制,对于“劳动自由”进行干预,否则的话,就会使国家的生命力遭到根本性的摧残。

  其次涉及的是工资问题。由于劳动力作为商品,在契约自由和等价交换的形式下,体现为劳动报酬或工资的形式。如何对这种劳动报酬或工资进行保障,单靠劳动者一方并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从本来意义上讲,关于工资的保障问题,实际是属于劳动契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问题,与国家的公共权利干预并没有多大关系。但是,由于存在契约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等多方面的不平等,以及劳动力使用过程中的具有人身的属性,在此情况下,仅仅依赖当事人来加以解决,只能造成更大的不平等。社会化的劳动进而会要求社会性的团体契约,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契约自由必须上升到与这一生产方式相一致的层次,唯其如此,才能实现真正的契约自由和正义。劳动者必须作为一个阶级或团体,去争得一项国家法律、一个强有力的社会屏障,以使自己不再通过自愿缔结的契约而使自己受奴役。而这一点也使得结社权的形成和发展成为历史发展的一种必然。

  马克思对于工厂法中的其他一些条款也作了评论、分析。其一是劳动卫生条款,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和工厂劳动的集中化,室内劳动成为普遍化的模式,卫生清洁状况则直接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乃至寿命。对于当时英国的劳动法来讲,这些清洁卫生条款的内容是十分贫乏的,而条款措辞也容易导致规避行为。其二是教育条款,这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工的,即把初等教育规定为劳动的强制性条件,这是“工厂立法作为从资本那里争取来的最初的微小让步”。[12]马克思还进一步阐述道,“从工厂制度中萌发出了未来教育的幼芽,未来教育对于所有已满一定年龄的儿童来说,就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13]马克思所讲的这些,即便在今天依然是具有深远的意义。其三是劳动安全问题, 1872年的法令规定,矿山经营者和采矿业对矿山事故负主要责任。关于这一条款规定,马克思对其所体现出来的进步性表示了肯定和赞同。

  三、劳动法的作用问题

  在马克思的法哲学思想中,经济基础对于包括法律在内的上层建筑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人们往往把这一观点加以绝对化。恩格斯曾经多次强调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的反作用问题,并在致约·布洛赫的一封信中明确指出,“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的、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14]法律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明确指出,工厂立法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态的第一次有意识、有计划的反作用,像棉纱、纺纱机和电报一样,是大工业的必然产物。作为社会对社会生产过程的立法干预、对资本扩张的一种限制,劳动法对工作日和休息时间等的规定,在十九世纪上半叶只是作为例外情况进行限制,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立法逐渐地去掉它的例外性,逐步地对那些手工工场(如陶器作坊、玻璃作坊等)、老式的手工业(如面包房) ,甚至于那些分散的家庭劳动(如制钉业等)都进行了法律规范。更进一步,基于这种劳动立法的普遍化趋势,马克思认为还会进一步延伸到农业领域中去。

  马克思的分析表明,正是基于这种劳动立法的普遍化趋势,即工厂法在现代工厂手工业和家庭劳动这两种生产方式中的强制实施,加速了它们向大工业的过渡。马克思以三个具体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马克思以服饰行业为例,阐明了工厂法在所有使用妇女、少年、儿童的工业部门的推行而被人为地加速起来。并以陶器业作为个例,分析了工厂法对于技术转换和革新所产生的重要影响。此外,马克思还对工厂法的强制性规定对于古老的“商业习惯”及其生产方式的变革,也产生了重大作用。显然,马克思在强调劳动法产生、发展的经济基础时,也强调了工厂法对于促进工业革命,巩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作用。

  劳动法的兴起和发展,不仅对社会经济基础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而且对整个法律体系的发展也同样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马克思关于劳动法的阐述,尽管是基于英国工业革命的社会历史背景下进行的,但是,作为劳动法来讲,它是对传统的公私法理论、观念与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挑战和突破,更是因为这一部门法的理念彰显了人性的尊严和伟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工厂法从一项在机器生产的最初产物即纺纱业和织布业中实行的特殊法,发展成为整个社会生产中普遍实行的法律,这种必然性,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是从大工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的。”[15]英国劳动法的发展,就显现了一种不断地由例外到规则的普遍化发展过程。在十九世纪上半叶,英国的劳动立法中对工作日的法律限制规定,还仅仅是作为一种例外情况由法律加以规定,但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立法逐渐地去掉其例外性,把有人在里面劳动的任何房屋都任意称之为工厂,都纳入劳动法的规范,由法律来限制、规定和划一工作日和休息时间。在1867年的英国皇家委员会的农业调查报告中,也曾试图将工厂立法的原则应用到农业领域中去,尽管没有成功,但是马克思认为,普遍应用这些原则的趋势已经存在了。

  四、结束语

  马克思也深刻地指出,英国的劳动立法只是一个开端,其他国家的劳资关系的变化将不可避免。有学者指出,劳动法所要规范的,抽象起来讲,就是资本和劳动力这两大中心内容。[16]所以,从另一个角度上讲,称马克思为现代劳动法理论研究的第一人并不为过。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劳动力不再是商品,社会条件和环境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是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所阐明的劳动法基本原理,依然有着十分宝贵的指导意义。正如恩格斯在写给桑巴特的信中所指出的那样,“马克思的整个世界观不是教义,而是方法。它提供的不是现成的教条,而是进一步研究的出发点和供这种研究使用的方法。”[17]这一点同样也是适用于我们对于《资本论》的解读。马克思所阐明的哲理,蕴涵着丰富的人本主义思想,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应当如何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如何抑制劳动商品化以及如何建立以劳动者为中心的人本主义劳动法律体系,无疑仍旧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2] [7] [8] [9] [11] [12] [13] [15]马克思。 资本论:第一卷[M ].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4: 197, 205, 103, 453, 457,351, 561, 556 - 557, 564.

  [3]马克思。 资本论: 第二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4: 217.

  [4]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287, 253.

  [5]谢怀 。 外国民商法精要[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6: 15 - 18.

  [6]马克思。 资本论: 第三卷[M ]. 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4: 1001.

  [14] [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C]. 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969, 742.

  [16]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5: 135.

  (转引自《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2009年第4期)

  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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