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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的合法性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4 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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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末位淘汰”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末位淘汰”属于违法,本身就应该被淘汰。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我们不能将“末位淘汰”全盘否定、一味地说NO。“末位淘汰”,顾名思义是“将工作业绩末位的员工淘汰掉”。然而,根据笔者的操作经验,末位淘汰主要表现于以下三种形式:(1)调整工作岗位;(2)合同到期不续签;(3)公司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这三种表现形式的合法性需区别对待。

  首先,关于第一种表现形式——调整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调整在绩效考核中排在末位的员工的工作岗位?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通常是以合理性为标准,即用人单位需要举证调整员工工作岗位的合理性,是否合理,一般以员工是否胜任工作为标准。如果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的话,也属于合法。

  其次,关于第二种表现形式——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双方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为原则,任何一方均有不与对方签订或者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合同到期,如果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除了某些法定顺延情形及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一般也不会被法律所否定,属于一种合法状态。

  最后,关于第三种表现形式——公司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做的是一种法定化的制度设计,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都是由法律事先明确界定的,也可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是一个封闭的系统,不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约定,更不允许用人单位任意创设。因此,当单位以员工在绩效考核中处于末位而与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更有甚者,还有一些企业打着“减员增效”的旗号,将考试不及格作为公司裁员的理由。依据现行法律,排名末位及考试不及格均不能够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使是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也需要给员工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在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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