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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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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4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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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经营主体资格。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单位的经营主体资格,我国《动合同法》第57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法人单位,且须达到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此外,为有效禁止此前大量存在的“逆向派遣”,变相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劳动合同法》第67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二) 劳务派遣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首先,劳务派遣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次,派遣单位应按月支付劳动者报酬,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在被派遣的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有义务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劳动者;最后,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全部义务,如办理各种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工伤认定等。

(2)用工单位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用工单位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95条规定,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为数个短期的劳务派遣协议。

(3)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和保护。第一,《劳动合同法》第63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62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标准执行;第60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北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该法第64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对劳务派遣岗位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劳务派遣岗位做了适当限制。《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尽可能较少使用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促进用工单位直接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使劳务派遣真正成为对正常劳动用工形式的有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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