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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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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5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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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某职工到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反映:他于2001年1月到某合资企业工作,直到2002年5月该合资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反映该合资企业未与多数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此事。

青岛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此案后,对该单位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并立案进行了调查处理。经查,该企业招用5名城镇失业人员和56名外来劳动者均未办理手续、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且该合资企业自1999年9月成立以来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劳动监察大队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单位整改情况和态度做了适当的行政处罚。

[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非法用工案件。《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录用手续,并与劳动者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同时,《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的第一个工作日之前订立;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本案中,该企业使用61名劳动者未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显然是违法的。另外,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本案中,该企业成立了两年多未进行社会保险登记,未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对该企业作了适当的处理,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其它存在非法用工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醒广大劳动者:若单位不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及时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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