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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平等理念打造我国的劳动法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6-25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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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近年来一直关注着我国的时代变革,并明确提出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代,这个时代虽然是改革开放时代的延续,但它面临的社会矛盾以及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早已不是改革开放前一个时期可以比拟。劳动关系的失衡及由此带来的劳资冲突确实正在成为影响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大因素,贫富差距的扩大化,乃至贫富之间的冲突、流动人口与固定户籍人口之间的冲突、城乡之间的冲突、地区之间的冲突等均与劳动关系的失衡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如果任其下去,就可能酿成严重的社会危机。基于时代的重要变化,《劳动法》亦需要做出相应的修订。否则,《劳动法》将因其不完备甚至是自身的缺陷而使劳动关系进一步陷入不良势态而难以自拔。因此,我主张尽快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制并需要按照平等的理念来打造我国的劳动法制并需要按照平等的理念来打造我国的劳动法制。因为平衡的劳动关系和就业权均是建立在平等的理念之上的。

对《劳动法》的修订与劳动法制建设,我有如下一些基本看法:

第一,以平等理念确立劳动者与雇主或用人单位平等的法律地位,构建真正平等的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与雇主或用人单位之间应当是一种双向选择、平等协商的劳动关系,《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必须始终贯彻并充分体现这一基本准则。在立法实践中明确劳动者与雇主或用人单位平等的法律地位,并通过相应的行政监察机制与司法保障机制,对现实中的强资本弱劳工格局和已经失衡的劳动关系进行调节与平抑,平等应当成为我国劳动法制的核心价值追求。

第二,以平等理念确立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就业制度,维护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立法应当尽快消除造成城乡劳动力市场侵害的各种政策性障碍,确保城乡劳动者平等、自由的择业权力,维护全国劳动力市场的统一,这既是市场经济化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内在要求,也是实现劳动者基本权利的最重要的途径。

第三,应当进一步明确劳动者的法定权益。包括平等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休息权、社会保险权、最低工资保障权乃至培训权、职业福利权等,明确规范和禁止各种就业歧视现象,确保对这些权益的维护具有可操作性。尤其需要确立以人为本和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至上的指导思想,我认为,以人为本的理念只有在现实劳动关系中得到充分体现才是真正落到了实处,而确保劳动者生命与健康权益至上在现阶段具有特殊的现实意义,因为无数工伤事故与职业病患者的急剧增长以及劳动者健康状况的普遍恶化,表明对生命健康权的漠视已经冲破了劳动者基本权益的底线。

第四,应当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劳动力市场以及相应的协商机制。如进一步明确雇主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将雇主或用人单位的责任与参与社会保险等明确纳入劳动合同并进行具体的规范,增加对劳动力市场及职业中介机构的规范与监督管理,确立集体谈判机制和政府、雇主与工会三方协商机制,确保劳动关系在平等、理性、互利的轨道上发展。

第五,应当确立权威、高效的行政与司法保障机制。在全球性强资本弱劳工格局的国际背景下,在劳动关系中力量对比显著地向资本倾斜和城乡差距巨大的现实条件下,要确保劳动关系的平衡和劳动者就业权的平等,必须有权威、高效的行政与司法保障机制。一方面,不仅要明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劳动法制的执法主体,而且要赋予其“劳动警察”的权力,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这种权力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和足够履行这种职责的财力、人力支持;另一方面,应当确立严格的司法保障措施,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的仲裁与司法处理,需要在立法中作出更有利于劳动者的规定,包括相应的上诉渠道与程序。实践证明,没有强有力的行政与司法干预及约束,便不可能有平等的劳动关系,平等就业权将长期难以实现;没有严格的惩处机制,不守法的雇主或用人单位就会继续恶化劳动就业环境,一些地方亦会继续对农民工等流动人口采取歧视政策。因此,强化行政与司法保障机制并确立相应的惩处措施,应当是修订《劳动法》的重要方面。

第六,《劳动法》应当向劳动法典迈进,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与相关立法相互配套。由于劳动关系已经成为我国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法制亦正在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法律部门,将《劳动法》提升到劳动法典的层次具有必要性与可能性。在《劳动法》向劳动法典迈进的过程中,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通过多项平行的专门立法来构建完备的劳动法典;二是通过修订、充实、完善《劳动法》来实现劳动法制法典化的目标。如果选择前者,则对《劳动法》进行修订的意义会打折扣,因为新的专门立法可以单独解决现实中的劳动问题;如果选择后者,则宜强化对《劳动法》的修订与完善。与此同时,在劳动法制建设中,还特别需要统筹考虑就业促进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乃至工会法等立法,因为这些立法均与《劳动法》有着内在的关联性。需要指出的是,在劳动法制建设中,应当妥善处理好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等与《劳动法》的关系。目前,劳动合同法与集体合同法等已作为单独的重要项目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劳动法》中的重要内容做实际上将被新的立法取代,这种立法取向是否真正较修订、充实、完善《劳动法》更为有利,我认为是需要研究和论证的问题。

总之,《劳动法》应当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同时还应当充当就业促进、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相关立法的基础,在劳动关系失衡的现实背景下,加强劳动法制建设、完善劳动法制体系,尤其应当得到高度的关注与重视,并需要主管部门与理论学术界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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