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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首例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的离婚纠纷案件关于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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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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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

近日,彭州法院审理原告肖兴文与被告阳本发离婚纠纷案件,由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当事人阳本发主张的损害赔偿予以支持,由原告肖兴文给付阳本发精神抚慰金3 000元。
原告肖兴文与被告阳本发于1986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7年登记结婚,1988年生育一女,1995年生育一子。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肖兴文曾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分别经法院调解撤诉、和好、判决不准离婚。2008年9月肖兴文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阳本发以肖兴文与他人有同居行为向肖兴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原告肖兴文自认了与他人的同居行为。
法院认为,2001年修定后的《婚姻法》第46条确定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其立法精神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侵害了配偶权。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同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故法院在离婚调解书上,确定了肖兴文艺应承担给付阳本发精神抚慰金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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