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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进货被狗咬伤 索赔遭拒法庭讨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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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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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王某去涂料厂进货时被厂内饲养的狗咬伤,在向主人索赔时遭到拒绝,索赔无果后王某将狗的主人李某告上法庭,庭审中双方就过错责任(王某被咬是否自己踢狗所致)各执一词。1月28日,河南省安阳殷都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依据证据规则依法判令狗的饲养人李某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732元。

  法庭审理中,原告王某诉称自己是一个建筑维修队的负责人,2009年5月21日中午12时许,由于自己承包的一个工程需要涂料,因与李某常有业务来往,王某就驾驶摩托车到李某的涂料厂去联系购买涂料事宜。没想到,刚进入涂料厂内,李某在厂内饲养的狗就疯狂扑上来将其腿部咬伤,裤子咬坏,摩托车摔坏。经防疫站门诊治疗,诊断为:三度狗咬伤,建议彻底清洗伤口,狂犬病疫苗常规注射,局部侵润注射狂犬病毒免疫球蛋白100M*18支。庭审结束后,王某还一直在说:“虽然咬的不是很严重,但由于是被狗咬伤,摄于狂犬病的压力,心里总是觉得不踏实”。

  被告李某则辩称,当时王某去厂内联系进货时工人已经下班,李某的父亲要求王某下午再来,而王某是在不听劝阻执意要往厂里进,当狗叫时王某还踢狗并找棍子打狗的情形下才被狗咬伤的,对此王某应自己承担一切责任和损失。为支持自己的意见,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其父亲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对于该辩解意见除其父亲的证人证言之外再没有其他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应加强对动物的管理,对动物造成他人伤害的,如不能证明系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就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李某饲养的狗对王某造成伤害,对自己的主张,李某仅提供其父亲作为证人证明是王某被咬是由于王某自己踢狗所致,该证人与被告李某有明显利害关系,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对李某认为王某被咬是王某自身过错造成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河南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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