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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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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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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3条、234条和《执行规定》第102条的规定,中止执行的条件为: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5)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

  (7)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

  (8)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

  (9)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消仲裁裁决;

  (10)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请求不予执行,并提供适当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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