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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清算案例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13 0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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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清算是与普通清算相对应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公司在普通清算过程中产生显著障碍,或发生公司负债超过资产之嫌等情况下,经法院命令而进行的清算,在清算的整个过程之中法院清算作直接积极地监督,运用公共的力量对清算过程予以干涉,并让债权人有权参加会议,以谋求清算的顺利进行,充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下面我们就来看看特别清算案例分析。

  特别清算案例

  原告:石得根

  被告:无锡滨湖区胡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镇振胡路2号。

  法定代表人:胡巍,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秦杰,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刘婕,江苏宁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石得根诉称:2007年12月18日,无锡市利用外资管理委员会(下称市外资委)审批同意无锡埃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埃迪公司)进行特别清算程序,并指示胡埭镇成立无锡埃迪公司特别清算委员会。

  2015年7月30日,其要求胡埭镇提供上述有关特别清算程序的信息,胡埭镇于同年8月13日书面答复拒绝提供。

  其认为胡埭镇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属于行政不作为,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公开如下18项信息:1、无锡市胡埭物流园有限公司(下称胡埭物流园公司)作为无锡埃迪公司债权人的依据信息;2、债权转让变更的书面通知送达给无锡埃迪公司的依据;3、胡埭物流园公司向市外资委作为债权人申请特别清算的行政许可,市外资委审批前书面通知无锡埃迪公司的依据;4、胡埭物流园公司向市外资委作为债权人申请特别清算的行政许可,市外资委审批前书面通知澳门埃迪集团(远东)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澳门埃迪公司)的依据;5、市外资委审批关于特别清算程序的听证的书面通知送达给无锡埃迪公司的依据;6、上述听证书面通知澳门埃迪公司的依据;7、市外资委同意特别清算的批复和委托胡埭镇政府组成特别清算委员会的全部批准文书;8、市外资委同意特别清算的批复送达无锡埃迪公司的凭据;9、市外资委同意特别清算的批复送达澳门埃迪集团的凭据;10、清算委员会名单送达给澳门埃迪集团的凭据;11、清算委员会召开会议文件送达给无锡埃迪公司的凭据;12、清算委员会制作出的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13、清算委员会制作的无锡埃迪公司的负债资产的评估报告及经无锡埃迪公司董事会确认的确认书;14、清算委员会作出的清算办法经过市外资委确认的信息;15、清算委员会变卖无锡埃迪公司清算财产的情况书面通知澳门埃迪集团的凭据;16、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无锡埃迪公司资产的执行拍卖裁定书;17、上述执行拍卖裁定书送达无锡埃迪公司及澳门埃迪集团的凭据;18、清算委员会制作的无锡埃迪公司的清算报告及收付凭证。

  被告胡埭镇答辩称: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要求所涉及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不符合一事一申请原则。

  原告申请的信息并非被告制作或发布,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信息范畴。

  根据信息公开条例,原告申请的信息公开所涉18项内容均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

  故其答复原告其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告公开范围,并未不当,要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胡埭镇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被告胡埭镇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本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5-8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无关联性,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与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客观,对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  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本案中,被告胡埭镇在收到石得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发现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制作或保存的单位不一致,有些不属于政府信息,但是全部信息均不是胡埭镇作为乡镇政府履行自身行政职责过程中获取、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故书面统一告知石得根其所申请的所有信息均不属于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的政府信息范畴,该告知行为不够细致,存在瑕疵。

  因石得根的申请项目和类别比较多,胡埭镇无法区分针对不同的信息作出更加明确的指示和告知,应当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明确申请事项。

  现经庭审中胡埭镇进一步明确区分,已经告知石得根所需18项信息的具体性质和制作保存单位,因该18项信息确实均不属于胡埭镇作为乡镇政府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故其所作书面答复并未实际损害石得根的合法权益。

  石得根要求确认被告行政不作为,并依法公开其所主张的18项信息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石得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石得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特别清算案例分析全部内容,法院则可依职权特别规定加重清算人职务或减轻清算人权限,决定停止进行中的强制执行和破产程序,必要时可对财产进行调査或采取保全措施。清算终了应由债权人会议达在协议,并由法院认可,清算方为终结。如协议不成,则由法院依职权作破产宣告。特别清算事项未规定的,仍适用普通法算的规定。

 

(责任编辑:陈墨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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