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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5-04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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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企业的破产不是一天发生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债权人众多的情况下,债权人为了表达自己的意志,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依法来参与企业的破产工作,当然这些都必须是合法的,那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三)监督管理人;

  (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通过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债权人会议召开条件

  1、企业规定,在债权人申报期满后15日内,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除了完成通知债权人和发布公告外,还应当做好以准备工作:

  (1)拟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议程;

  (2)向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发出通知,要求其必须到会;

  (3)向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代表发出通知,要求其派员列席会议;

  (4)通知破产清算组成员列席会议;

  (5)通知审计、评估人员参加会议;

  (6)需要提前准备的其他工作。

  2、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债权人会议可在下列情况下召开:

  (1)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

  (2)在清算组要求时召开;

  (3)在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三、债权人会议流程怎么走

  1、会议的召集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会议的决议。

  (1)决议的方式。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3)对决议的异议。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做出决议。

  (4)决议的记录。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记录。

  (5)决议未通过的补救。对于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对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应当再次表决;再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哪些”等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债权人会议主要是为了协调企业破产工作,债权人会议可以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等等职权。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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