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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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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2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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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人从破产人处取回自己财产的权利,分为一般取回权与特别取回权。一般取回权是指破产宣告后,对破产管理人占有的不属于破产人的他人财产,权利人有不依破产程序取回的权利。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9条规定:“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即是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行使仅限于取回原物,如原物已灭失或被售出,则权利人只能以物价作为破产债权受偿。权利人取回财产须通过清算组或破产管理人进行,并应履行相应义务,如交付保管费、加工费等。取回权可基于所有权或债权产生,可行使取回权的权利人通常包括所有权人、占有权人、担保物权人、用益物权人等,实践中多表现为取回租赁物、保管物、加工物等。因取回权发生争议时,应通过诉讼解决。许多国家在一般取回权外,还规定有特别取回权。特别取回权通常包括出卖人取回权、代偿取回权、行纪人取回权。(王欣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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