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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法制史笔记: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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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6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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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本文介绍司考法制史笔记:美国法。下面,法律快车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美国宪法

  1、美国宪法的制定

  美国独立战争后发表《独立宣言》。此后过各州相继制定州宪法法联合成同盟并通过过邦联条例过,成立了邦联政府。但这个政府不是一个完整统一的政府,不能适应美国资产阶级的需要。为此,1787年邦联国会遨请各州代表在费城召开秘密会议,修改《邦联条例》并起草了宪法。该会议后来被称为制宪会议。1789年3月4日,美国第一届联邦国会开幕,正式宣布联邦宪法生效。1789年4月30日,根据宪法成立了以华盛顿为总统的第一届联邦政府。

  2、 1787年联邦宪法的主要内容

  1787年联邦宪法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根据联邦法院解释,序言虽在宪法全文中,但不是宪法的组成部分,在审判活动中不能被引用。《宪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授予各州的权力、宪法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强调宪法和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宪法确立了分权原则、制衡原则和限权政府原则等。

  3、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是美国宪法规定的唯一正式改变宪法的形式。其中具有重大影响的是关于公民权利的宪法前10条修正案(即“权利法案”)。

  二、美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

  美国有两套法院组织系统:联邦法院组织系统与州法院组织系统。前者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其中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一切法院均有约束力。州法院组织系统不统一。一般来说,州的最高一级法院称作州最高法院,正式的初审法院是地区法院,基层法院是治安法院。

  2、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司法制度。源于1803年的“马布里诉麦迪逊”案。司法审查的原则是:宪法是最高法律,一切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权裁定所涉及的法律或法律的某项规定是否违反宪法;经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违宪的法律或法律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三、美国法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1、美国法的特点。

  (1)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在判例实践中实行“遵循先例”原则,在审判风格上采用归纳的推理方式,强调程序的重要性。

  (2)法律体系庞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

  (3)封建因素较少。这是因为北美大陆原本就不存在封建制度,在引入英国法时对其中明显的封建因素没有采用。

  (4)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

  2、美国法的历史地位。

  美国法是在批判吸收英国法的基础上建立的适合美国国情的具有美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地位。体现在:

  (1)美国创立了对宪法产生深刻影响的近代宪政思想和制度,制定了世界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奠定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并对整个近代时期的宪法实践发生了深刻影响。

  (2)创造了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这种体制及其运作为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美国刑法率先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观念引入刑法的改革。

  (4)最早建立了反垄断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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