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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斯达日化(深圳)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名望一族化妆品有限公司因“mininurse ”通用网址争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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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4 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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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

裁 决 书

  案件编号:CNK0300001

  投诉人:丽斯达日化(深圳)有限公司

  地 址:广东省深圳市蛇口侨联工业大厦六楼(518067)

  代理人:程学琼

  被投诉人:广州市名望一族化妆品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机场西路翠逸家园一区叠翠居1605号(510400)

  争议通用网址:mininurse

  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企业网

  北 京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裁 决 书

  (2003)贸仲通裁字第0001号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下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1年8月4日发布实施的《通用网址争议解决办法》(下称解决办法)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通用网址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下称程序规则)的规定以及投诉人丽斯达日化(深圳)有限公司针对通用网址“mininurse”以广州名望一族化妆品有限公司为被投诉人于2003年1月20日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交的投诉书,受理了有关“mininurse”通用网址争议案。案件编号为CNK0300001.

  现本案已审理终结。本案专家组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作出本裁决。现将本案案件程序、基本案情、专家组意见和裁决分述如下:

  一、案件程序

  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2003年1月20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接收确认通知,确认收到投诉人的投诉书,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将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对投诉书予以形式审查。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本案系争通用网址注册服务机构中国企业网传送请求协助函,要求提供争议通用网址的有关信息。

  2003年1月27日,中国企业网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确认争议通用网址由被投诉人注册,被投诉人为该通用网址持有人(注册人),解决办法适用于通用网址“mininurse”。

  2003年1月28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传送投诉书确认及送达通知,确认于2003年1月20日收到的投诉书经审查合格并送达被投诉人,本案程序于2003年1月28日正式开始。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邮政快递及电子邮件向被投诉人发送/传送程序开始通知,并同时转去投诉书及所有附件材料,要求被投诉人按期指定专家并提交答辩。同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注册机构传送程序开始通知。

  2003年2月25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专家张玉林先生传送列为候选专家通知,并请专家确认:是否接受指定,担任本案专家审理案件;如果接受指定,能否在当事人之间保持独立公正。

  2003年2月27日,张玉林先生以电子邮件回复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同意接受指定,并保证案件审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截止到2003年2月28日,即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依规则规定的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最后期限,被投诉人未提交答辩。

  2003年3月3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以电子邮件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传送缺席审理通知。

  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被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既未提交答辩,也没有表明如何选定专家组。2003年3月4日,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以电子邮件向双方当事人传送专家指定通知,指定张玉林先生为独任专家,成立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根据程序规则的规定,专家组应于成立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即2003年3月24日(含3月24日)前作出裁决。

  二、基本案情

  本案投诉人对争议通用网址“mininurse”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商标权。而被投诉人则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了 “mininurse”通用网址。该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商标“mininurse”相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述通用网址的注册具有恶意,遂根据解决办法和程序规则的规定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

  投诉人请求:裁决将通用网址“mininurse”转移给投诉人。

  投诉人认为:

  (一)投诉人对“mininurse”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1、投诉人丽斯达日化(深圳)有限公司成立于1989年(前身为深圳丽斯达日化有限公司,1993年6月变更为现名),主要从事化妆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投诉人于1994年11月21日获得第715912号商标“ ”注册证,后又于2000年1月21日获得“mininurse”在第3类注册的第1355799号商标注册证和“ ”在第3类注册的第1355798号商标注册证。上述商标注册证有效期十年,目前尚处于有效期内。且为了更好的保护“小护士”商标和 “MININURSE”商标,投诉人于1993年10月13日对“ ”两款产品外包装“小护士润肤露包装盒”、“小护士去死皮素包装盒”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

  2、投诉人持有的“ ”商标是行业知名品牌。

  创业十年来,投诉人采用国际先进技术,不断提升产品质量,秉承“以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之精神,为消费者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欢迎。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净资产总额达3亿元,公司现有员工4000余人,专业销售网络遍及全国30多个省市。产品已达9大系列165个品种。

  为了得到广大消费者的认可,不断提高“小护士”商标的知名度,投诉人不惜投入数亿元对“小护士”商标进行了大量宣传。1993年以来,“小护士”化妆品广告频见报端,并多层次、多档次、多区域的通过电视、国际互联网等现代媒体进行宣传,广告范围涉及中央、地方以及香港地区的近140家电视台、20余家报纸、10多家全国性刊物以及国内各大城市的户外广告。经过投诉人十余年的精心培育,终于使“专业护肤,我们的小护士”广告语深入人心,“小护士”商标得以家喻户晓,成为日化行业中首屈一指的知名品牌,“小护士”产品的市场份额也得以逐年攀升。1998年,在全国同类产品中销量排名第十四,1999年,全国销量排名第五,2000年、2001年均排名第三位。且随着“小护士”商标知名度的提高,“小护士”在国内市场被假冒、侵权的情况日趋严重,引起了各级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加强对“小护士”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1999年、2000年连续两年将“小护士”商标列入《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2年投诉人的 “ ”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且该局已建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 ”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被投诉人注册的通用网址“mininurse”与投诉人的商标“mininurse”完全一致,也与投诉人的知名商标“ ”、“ ”中的核心部分之一“mininurse”完全相同。

  (三)被投诉人对已注册的通用网址“mininurse”不具备任何合法权利。

  1、被投诉人没有“mininurse”商标专用权。

  2、投诉人从未授权或许可被投诉人使用“mininurse”商标,也未将“mininurse”商标转让给被投诉人;据投诉人目前所知,被投诉人也未能从其他渠道获得授权或被许可使用“mininurse”商标。

  3、通过查询通用网址“mininurse”链接的被投诉人的网站(www.renown.com.cn)的网页内容,“mininurse”既不是被投诉人公司商号,又非其域名或商标。被投诉人取得的该通用网址,根本无法起到互联网领域商业标识的作用,更无法作为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和利用,反而阻止了投诉人的申请和使用。

  综上可以证明被投诉人对其注册的通用网址“mininurse”不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四)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mininurse”具有恶意。

  1、作为竞争对手,被投诉人明知投诉人是“mininurse”“ ”、“ ”商标的专用权人。

  投诉人“mininurse”、“ ”、“ ”商标属国内化妆品知名品牌,同属化妆品企业,且同属广东省的化妆品企业,被投诉人应是明知投诉人对“mininurse”、“ ”、“ ”商标具有合法专有权。

  2、众所周知,注册的通用网址只有和特定的网站联系,才能实现其功能和价值。投诉人的“ ”商标是知名品牌,经过多年的经营及广告宣传和推广,消费者已将“小护士”、“mininurse”与投诉人“丽斯达日化(深圳)有限公司”联系在一起,一提起“小护士”、“mininurse”,消费者就知道它们是投诉人的品牌,但被投诉人在明知“小护士”、“mininurse”是投诉人的品牌的情况下,仍然注册通用网址“mininurse”,有意割裂“mininurse”与投诉人的关系,故意混淆被投诉人与投诉人的区别,通过 “mininurse”将普通公众引入与投诉人无关的www.renown.com.cn网站,足以误导消费者。其申请注册企图搭便车、阻止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通用网址的主观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综上所述,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申请注册“mininurse”通用网址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和相关规定的要求,不但严重地侵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严重侵害了广大网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带有明显恶意的抢注行为,为保护投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投诉人要求撤销其注册,并将该通用网址裁定归投诉人所有。

  针对投诉人的主张,被投诉人未做出答辩。

  三、专家组意见

  根据解决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投诉人为取得对投诉的支持必须证明以下几方面:

  1、投诉人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

  2、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3、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利或者合法利益;

  4、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对通用网址的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

  投诉人应出具有效证据,证明以上各项条件同时具备。

  根据本案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及有关证据材料,专家组对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意见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是否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投诉人拥有以下中国商标注册证:

  “ ”商标注册证第715912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类:化妆用护肤剂、润肤 露。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1994年11月21日至2004年11月20日。

  “mininurse”商标注册证第1355799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类:化妆笔、化妆用香料、口红、美容面膜、指甲油、刷子(化妆用具)、毛发卷曲剂、成套化妆用具、化妆品、化妆用棉线、香水、花露水、脱毛剂、化妆洗液、梳妆用品、护肤用化妆剂、眉笔、防晒剂(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个人用防臭剂、浸化妆品的卫生纸、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痱子粉、爽身粉、去痱水、胭脂、去头皮水、摩丝、火局油、非医用漱口剂、牙膏、口香水、粉刺霜。该商标有效期自公元2000年1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

  “ ”商标注册证第1355798号,核定服务项目第3类:化妆笔、化妆用香料、口红、美容面膜、指甲油、刷子(化妆用具)、毛发卷曲剂、成套化妆用具、化妆品、化妆用棉线、香水、花露水、脱毛剂、化妆洗液、梳妆用品、护肤用化妆剂、眉笔、防晒剂(化妆品)、减肥用化妆品、个人用防臭剂、浸化妆品的卫生纸、防皱霜、增白霜、去斑霜、痱子粉、爽身粉、去痱水、胭脂、去头皮水、摩丝、火局油、非医用漱口剂、牙膏、口香水、粉刺霜。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公元2000年1月21日至2010年1月20日。

  根据以上事实,专家组认定,商标注册证为有效合法证书,投诉人丽达斯日化(深圳)有限公司对“mininurse”商标享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

  此外,投诉人向专家组提交了其名称为“包装盒(小护士去死皮素)”和名称为“包装盒(小护士润肤露)”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两份证书显示专利号分别为 ZL933062737和ZL933062729.两项专利的申请日均为1993年10月13日,发证日均为1994年8月10日。专利有效期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投诉人还就争议商标的知名度问题提交了众多的证据,说明以下事实:

  1、投诉人1993年在全国华南、中南、西南、华北、东北、华北、西北等地区投入“小护士”广告宣传费用达4,210,114元,媒体发布商包括深圳商报、广州电视台、生活报、中国表年报、上海东方电视台、新民晚报等主要新闻媒体机构。

  2、1993年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将“小护士”去死皮素产品评为首批推荐名、优、新、特产品。

  3、1994年投诉人投入5,590,157元广告费宣传“小护士”产品。

  4、1999年4月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将“小护士”牌护肤品荣列1998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十四名。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公布的1999年度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小护士”牌护肤品荣升为第五名,2000年荣升为第三名,2001年度仍保持第三名。

  5、1999年“小护士”商标被列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2000年,“小护士”商标在该名录仍榜上有名。

  6、2002年1月,“小护士”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同年,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致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推荐“小护士”商标为“驰名商标”。

  综合以上事实以及该商标使用的时间、程度及地域范围,专家组认定投诉人的“小护士”商标在相关行业中已享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关于被投诉的通用网址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问题

  专家组认定,所争议的通用网址“mininurse”与投诉人享有权利或利益的商标“mininurse”相同,足以导致与该商标的混淆。

  (三)关于通用网址注册人是否对通用网址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问题

  根据解决办法第六条规定,被投诉人对其是否就通用网址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承担举证责任。但被投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mininurse”享有权利或合法利益。

  据此,专家组推定,被诉人对通用网址“mininurse”既无商标权,也没有受法律保护的其它权利和利益。

  (四)关于注册或使用具有恶意问题

  解决办法第五条规定,“被投诉的通用网址注册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恶意注册或使用通用网址的证据:

  (一)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出售、出租或以其它方式转让该通用网址,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通用网址,其注册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阻止他人以通用网址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

  (三)注册或受让通用网址的目的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它恶意的情形。”

  在本案中虽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被投诉人注册“mininurse”通用网址是要获取不正当利益,但相关证据显示被投诉人在“mininurse”的注册商标、公司名称等方面与“mininurse”无任何联结点。而作为投诉人依法对之享有商标专用权的“mininurse”,也因投诉人的广泛宣传和所从事的推广工作而享有相当程度的知名度。本身作为一家化妆品公司的被投诉人,在申请将该商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为通用网址时,对此商标的相关知名度理应知情。而且,在投诉人按规定提起本案投诉后,被投诉人选择放弃答辩的权利,对投诉人的主张并未予以反驳。客观上,被投诉人注册“mininurse”通用网址已足以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破坏投诉人已有投入且正在进行的正常业务活动。据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mininurse”通用网址具有恶意。

  四、裁 决

  基于上述理由,专家组裁决: 投诉人丽斯达日化(深圳)有限公司对被投诉人广州市名望一族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的“mininurse”通用网址的投诉理由成立,并裁定将上述通用网址“mininurse”转移给投诉人。

  独任专家:张玉林

  二OO三年三月二十四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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