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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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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5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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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者义务】经营者消费环境安全义务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与此相对应的是第七条所赋予的消费者在生活消费活动中的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从立法本意来看,经营者的安全义务和消费者的安全权仅涉及交易对象本身,即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安全问题。但随着法治进程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轰轰烈烈的消费维权运动,经营者的安全义务的范围,也开始出现扩张化的趋势,其突出的表现是义务的内容和范围,从商品、服务自身的安全逐渐扩展到消费环境对消费者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问题。中国消费者协会更是在2003年时将“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列为年主题。

  所谓经营者的消费环境安全义务,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除了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所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除此之外,在其他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中也早已有了一些有关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劳动法》、《航空法》、《铁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等。这些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视作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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