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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行政处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6-25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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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违章受到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分为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简易程序是当场做出处罚,而一般程序则有很多的步骤。下面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车辆行政处罚程序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法律快车。

  一、车辆行政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二)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包括7个步骤。1、立案。2、调查。3、处理决定。4、说明理由、告知权利。5、陈述和申辩。6、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7、送达。

车辆行政处罚程序

  二、车辆行政处罚的管辖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违法行为需要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三、车辆行政处罚的执行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三十五条: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行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执法人员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车辆行政处罚程序的全部内容。如果重大的车辆处罚还需要经过听证程序,并且逾期交罚金的话,还需要缴纳滞纳金。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了解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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