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润州法院行政审判细致进行实体审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4 13:00
人浏览
今年以来,江苏省镇江润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审理的劳动保障类案件,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占了较大比重,达到了60%以上,该类案件主要查明的是劳动者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是否因为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事故伤害的等实体性问题。日前,行政庭在受理的一起此类案件中,通过细致的实体审查判决维持了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较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05年,赵某经人介绍到镇江新区某热镀锌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热镀锌厂的作息时间为两班制运转,一班为当日早上7时到晚上19时,另一班为当晚19时到次日早上7时。2010年9月18日早晨6时左右,赵某在工作时跌倒,全身多处被热铁板烫伤。2010年9月24日,镇江一人医新区分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烫伤。2010年12月13日,赵某向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赵某为因工负伤。热镀锌厂不服,向镇江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镇江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6月9日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热镀锌厂仍不服,以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赵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中,经了解,热镀锌厂之所以一次又一次对工伤认定不服,是因为医院对赵某受伤的诊断,并非事发当日作出,而是事隔6日,所以他们认为赵某的受伤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而受伤,而是其自己的过错造成的,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热镀锌厂虽诉称赵某受伤不是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而被告则提供了一系列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程序合法,故该院一审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对此判决,热镀锌厂仍然不服,提出了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中。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