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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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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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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

实践中,一些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或者故意拖延,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处理决定,不作为现象比较普遍。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了行政机关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义务。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遵循以下三点要求:

一是,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决定。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间,本法第三节作了专门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遵守该节和有关法律、法规关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的规定,不允许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久拖不决。

二是,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既要在实体上守法,也要在程序上守法。对法定的实施行政许可必经的审查环节、步骤、方式,行政机关必须依法遵守。

三是,行政机关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相应的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允许出现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答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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