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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上海银办发[2003]3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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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5 0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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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信用社:(信托法律网编辑)


    近期,信托投资公司推出了各类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些商业银行相继开办了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现就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业银行(社)为本市信托投资公司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时,必须向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充分提示信托计划的风险和代理收付的责任,明确告知信托计划风险的承受主体是委托人及推出信托产品的信托投资公司,不能借用或暗示银行信用;代理信托产品有关信息资料的传递只能在商业银行指定的理财室进行,不允许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柜台展示;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信托计划和约应在相应的信托投资公司所在地办理,不能在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办理。


    二、目前,本市商业银行(社)一律暂不开办异地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代理收付业务(包括机构委托人和自然人委托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信托法律网编辑)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办公室(章)


                                       二零零三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金融监管    代理信托产品资金收付业务   通知


    抄送:上海市银监局筹备组并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各信托投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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