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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模式助信托业转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6 0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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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处于“十一五”期间,国民经济保持高速稳定的增长势头,信托行业更加健康、规范的发展。信托制度在一些创新业务领域独特的优势开始显现。坚持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主动适应信托业务变化的新形势,把握机遇,加快发展,做大规模,向管理和创新要效益,已成为信托业发展的主流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看到,随着金融行业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理财市场的竞争会更加激烈,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趋向将使信托公司的优势逐渐减弱。在总结信托业不断发展并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特别是在信托业转型的新形势下,更要正视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审时度势,准确把握信托业未来的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亟待思考和探索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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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挥信托投融资优势

  我国信托业自20世纪80年代初正式开展以来,逐步建立了信托业务体系。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奠定了我国信托业的制度体系,《信托法》的实施为信托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随后,中国银监会先后修订和制定了一些配套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初步搭建了信托业发展的平台,使信托在经济发展中能够真正发挥作用。

  多年来,信托业相继发展并完善了资金信托、资产管理、直接投资等项业务,充分发挥信托优势,围绕重点工程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能源交通运输、大型企业产品更新换代、教育和高新技术等产业发展,推出一系列信托产品。 在服务经济发展中,较好发挥了金融信托的投融资优势。

  资产规模和创新能力不断增强

  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受托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从2001年的2000多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9000亿元,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集合资金信托产品、单一信托产品已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成为机构和公众委托人创造稳定收益的的品牌;信托投资手段的多样化和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更具一定的灵活性,通过解决项目建设资本金等问题,加强了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性理财服务;信托独特的法律保障制度赋予信托公司开展企业年金管理、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的优势。

  内控和风险管理能力不断提高

  提高信托公司风险管理能力是信托业发展的需要,也是信托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来自资金信托和各项创新业务,客观要求要在保证信托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委托人的收益最大化。在高风险的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把业务开发和风险管理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积累和形成了各具特点、行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保证了信托资产运作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现状

  信托业发展内外交困

  最近几年,在信托业整体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的同时,业内舆论普遍认为,信托制度优势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与体现。作为四大金融支柱之一的信托,没有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体现出应有的地位和作用。相反,信托业积累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开始影响到行业的发展,遭遇到一些困惑,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和稳定的盈利模式

  信托制度优势和广阔的业务空间给信托公司提供了充分的自由度,但从信托业反映的情况看,除去制度环境不完善等客观因素外,信托公司并没有表现出较强的业务能力,并没有形成核心竞争力和稳定的盈利模式。

  鉴于目前信托公司资本金规模偏小、人才储备和投资管理经验不足等现实,信托公司需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寻找自己的核心能力,根据核心能力来设计产品,并推动这种产品形成持续的盈利模式,完成融资功能向投资管理职能转变,项目经营向产品经营转变。

  二是不利的外部环境

  从信托业历史和金融环境来看,信托公司虽然被列为四大现代金融支柱之一,但信托业在我国经历了比较曲折的发展历史。短短几十年间经历了5次清理整顿,信托业发展落后于其他金融机构,目前,信托业仍面临着清除历史阴影、重塑形象的过程。

  业界更为担忧的是,信托作为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和工具,并不仅仅专属于信托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其他机构的部分业务都可以开展信托业务,而在同这些机构竞争中,惟独信托公司没有自身的专属业务和核心盈利业务。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制度下,信托业务难以体现特有的制度优势和综合优势,也难以形成自己的产业优势和产业规模。

  发展

  打造特色发展模式

  信托的制度优越性已经被更多的金融机构所重视,并在各类金融产品中广泛运用。由于信托立法滞后,信托市场缺乏明确、统一的规范,信托公司业务转型时日尚短,仍然面临许多方面的挑战:由于《信托法》仅是一部规范信托关系的法律,并未涉及营业信托等规范信托业的具体内容。其他法规都属于部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无法实现跨部门监管协调,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信托业务时无法进行公平竞争。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等配套制度的建设滞后。社会对信托的认识水平有限,甚至法院部门在法律诉讼中也经常忽视《信托法》的规范。信托公司的一些创新业务发展受到限制,如证监会对PE信托产品持有拟上市公司股权审查采取审慎态度,大大限制了信托产品的退出渠道和获利能力。信托公司的研发人才储备不足,在产品设计、金融创新方面较其他机构仍显劣势。因此,信托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自身业务特色的发展模式。

  发挥信托综合优势,提供多种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融资、股权信托等一系列信托计划、利用信托与银行的优势互补等方式不断创新信托产品,培育信托公司的核心业务。一是努力开辟新的客户群体。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深入市场了解客户需求,多方寻求资金充裕机构,以项目投资需求大的企业集团为方向,积极开辟新的大额委托资金客户群体。二是稳健开展信托业务。要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全方位多渠道优选项目,要提高国家宏观政策的执行力,努力规避风险;要拓展业务空间,在合规的前提下,扩大银信合作业务规模。在加大营销力度的基础上,强化客户服务,细分高中低端客户群体,努力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建立多样化产品和专业化服务的综合理财模式。

  协调发展自营业务。继续采取扶优限劣的政策,优化自营资产结构,在此基础上,适度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在充分把握证券市场发展变化趋势的前提下,加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和行业分析,认真贯彻稳健投资、控制风险的原则,做好证券自营业务;加强现有投资项目的整合,开发新的合规的投资业务,努力做到各项自营业务协调发展,保证自有资金较高的流动性和盈利性。

  着力培养新业务增长点。从国内信托业监管思路和长期发展趋势来看,资产支持收益信托、保险资金以及大型机构资金的特定目的信托、企业年金管理等创新业务,都有可能成为信托公司的盈利增长点。因此,要在业务管理流程、相关制度和信息系统等方面加强建设,增强协调运作能力,为推广新业务打好基础。

天津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王海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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