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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加盟了一个品牌,选择了一个购物中心。不过拓展人员告诉我不能再那里开店,解释是公司有其他安排,却并未解释不能开店的原因,加盟合同里面只有保护区域范围。这算不算“无正当理由,局部提供商标、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的使用权”?加盟合同里面只有保护区域范围。算不算“无正当理由,局部提供商标、经营模式和管理制度的使用权”?

2019-10-24 15:06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签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盟商的主体资格,加盟者应表述为个人姓名或法人单位名称,在合同中述明,允许加盟者在某地开设连锁店,拟开设的连锁店名称为某某公司(特许盟主名称)某某连锁店。
    2、双方关系的表述
    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应约定:合同双方为各自独立核算单位,只属于许可人和受许人的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同时应约定,加盟者使用的商标、商号、商誉和经营管理技术归特许盟主所有。
    3、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合同中应对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域名保护作出明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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