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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结构化信托业务的几个问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3-01 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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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构化信托业务的概念分析
如果说信托是一种可以和人类想象力媲美的兼具灵活性与创新性的普遍性制度,那么信托的结构化则是赋予了信托更加妙不可言的强大创新力与极大弹性,从而使信托产品乃至金融产品的创新与个性化发展找到了密钥。由此我们就不难理解,结构化信托业务成为了信托业务金字塔的顶端,成为了目前信托行业广泛运用的信托创新产品模式。
那么,何谓结构化信托业务?银监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对此给出了官方的权威性定义:“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该定义凝练地涵盖了信托结构化的基本原理,准确地指出了结构化信托的“分层配置+风险分级+收益匹配”的核心要素。
然而,信托结构化的魅力就在于其在基本原理之下的无穷的扩展力与灵活性,就“分层配置”而言,结构化信托产品不仅可以有优先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权(劣后信托单位)的两层划分,还可以设置出优先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一般受益权(一般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权(劣后信托单位)的三层配置模式以及最优受益权(最优信托单位)、优先受益权(优先信托单位)、一般受益权(一般信托单位)与劣后受益权(劣后信托单位)四层配置模式,甚至推而演之,可以有五、六、七--------的分层配置模式。这就是信托通过结构化媲美人类想象力的表现。
另外,结构化信托通过“分层配置+风险分级+收益匹配”的运作原理,一方面表现出分层靠后的受益权人通过信托结构化实现了投资的杠杆放大作用,另一方面也明显表现出对于分层靠前的受益权人的一种全新的信用增级效果。显然,分层靠后的受益权人通过信托结构化实现了标杆放大作用的同时也必然吸收了分层靠前的受益权人的大部分风险。此外,分层靠后的受益权人同时也可能是信托计划资金投资的目标公司或关联方,那么根据信托结构化的原理,该分层靠后的受益权人只通过信托结构化实现对分层靠前的受益权人的信用增级而不论收益,此种设计也是可行的。
基于上述,笔者根据官方的权威性定义,基于同样原理的不同角度,对于结构化信托业务给出笔者的学理性定义:结构化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根据投资者不同风险偏好或基于信用增级目的对信托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层级先后的多重安排来实现风险分级、收益匹配与信用增级,从而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
二、作为杠杆的结构化信托与作为增信的结构化信托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知道信托结构化表现出的两个基本功能:杠杆作用与信用增级。当然,信托结构化这两项基本功能对于信托产品投资者而言并非是并列的,而是相反相成的。具体而言,分层靠后的受益权人因为其吸纳了更多分层靠前的受益权人的风险从而也放大了其相匹配的收益,所以信托结构化对于分层靠后的受益权人而言就是发挥资金的杠杆作用;分层靠前的受益权人因为有分层靠后的受益权人的信托单位作为风险屏障与信用保障,所以信托结构化对于分层靠前的受益权人而言就是起到了风险隔离与信用增级的作用。总之,受益权人的分层配置越靠后,对其而言杠杆作用越大,信用增级效果越差乃至没有;受益权人的分层配置越靠前,对其而言信用增级效果越好,杠杆作用越弱乃至没有。
所以,作为杠杆的结构化信托与作为增信的结构化信托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的。当然,我们通过分析发现,不存在纯粹作为杠杆的结构化信托,因为以结构化信托撬动更大资金的分层靠后的投资者必然需要有追求更安全资金回报的分层靠前的受益权人才能达到目的,而对于分层靠前的受益权人而言这是一个作为增信的结构化信托;但却存在纯粹作为增信的结构化信托模式,其原因在于分层配置靠后的受益权人有可能是信托计划投资的目标公司或其关联方,该受益权人为加强信托计划的信用增级,保障信托计划的顺利发行,愿意在承担更多风险的同时完全放弃对等的收益回报。对于该类受益权人而言之所以愿意发挥纯粹的增信功能,其原因在于,整个信托项目的收益完全来自自身的目标公司或关联公司,其若获取劣后收益无非是左手倒右手,意义不大。
对于纯粹作为增信的结构化信托模式而言,其作为增信的受益权人对应的信托单位仅仅起到增信的作用,并不对外发行,因此严格地讲此种信托单位不应计算在信托计划总规模之内,即使计算了也没多大意义。进而言之,此种纯粹作为增信的信托单位,也不需要列入信托保障计划之内,相反其本身反而是其他信托单位的保障措施。
纯粹作为增信的信托单位的认购可以用货币资金、股权等多种财产权,但是对于以货币资金认购形式作为增信的信托受益权,需要注意一点:该资金必须与其他信托单位的资金一起在同一受监管的账户中或投入同一项目中并在同一项目中固化,否则仅仅是提供给目标公司流动资金或对资金用途并没有严格监管,此种增信并没有任何作用。原因在于货币资金是种类物,如果不能通过项目特定化,无非是将该资金左手换左手,其募集的资金并没有增加,对信托计划的保障也因此流于形式。三、结构化信托在产品设计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前文中指出,结构化信托在分层配置可以演绎出多种分层配置模式。当然这并非说结构化信托的产品设计越复杂越好,相反,对于结构复杂的信托产品设计一定要抱有审慎的态度。
首先,结构化信托的产品设计要有合规性。例如,《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明确提出了结构化信托业产品设计的合规性要求:(一)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的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大小应与信托产品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但劣后受益权比重不宜过低;(二)信托公司进行结构化信托业务产品设计时,应对每一只信托产品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对受益权的结构化分层、风险控制措施、劣后受益人的尽职调查过程和结论、信托计划推介方案等进行详细说明;(三)信托公司应当合理安排结构化信托业务各参与主体在投资管理中的地位与职责,明确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投资顾问(若有)等参与主体的权限、责任和风险;(四)结构化信托业务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可以允许劣后受益人在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形出现时追加资金;此外,监管部门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对于结构化的证券投资信托提出了更为详尽的监管规定;在《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监管部门更是明确规定了在结构化的房地产信托中劣后受益权的杠杆比例不能高于三倍。所有这些监管规定都是结构化信托的产品设计者要密切关注并遵守的。
其次,结构化信托的产品设计要与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相匹配。《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通[2010]2号)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应当培养并建立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团队及保障系统,完善规章制度,加强IT系统建设,不断提高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水平、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相比较而言,结构化信托产品的设计并非难事,难的是信托计划的后续管理与风险控制,越复杂的结构化产品对于信托公司的管理能力与风险控制能力的要求越高。
最后,结构化信托的产品设计要充分考虑不同层级客户的风险适应性评估与分类管理。虽然信托产品的目标客户群是高端客户,但是由于结构化信托的多层设计使不同层级客户的风险状况发生很大的变化,并且其原理并不为一般人所熟悉,所以对于结构化信托尤其要注意推行精细化管理。首先,信托公司在开展结构化信托业务前应对信托投资者进行风险适应性评估,了解其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其次,要根据客户的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来判断其拟认购的信托单位的风险等级与其是否相匹配,推行分类管理;最后,对于分层配置靠后的信托受益权人越要加强管理的关注度,越要注意充分揭示风险。


作者: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6层联华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信托部 周林 邮编:200120
电话:021-38601870 Email:zhoulinlawyer@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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