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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仲裁前咋不准复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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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5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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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仲裁是必须进行的前置程序。然而,在4月13日,成都律师徐茂辉到成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参与一起劳动争议案时,却遇到一件怪事:在查阅资料时,仲裁处拒绝他提出的要求复印另一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不能复印证据材料,怎么辩护?”。



仲裁处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按办案规则办事,不能复印。

  不能复印证据材料 怎么辩护?

  4日13日上午,徐茂辉作为代理人,来到仲裁委查阅一起劳动争议案的相关资料。据徐茂辉说,该案是成都一家公司的几名员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一定的补偿金,结果双方协商不成所引起的劳动仲裁案件。仲裁处受理后,定于4月24日开庭仲裁。然而,当他在查阅另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决定将这些证据材料复印回去研究,却遭到了工作人员的拒绝。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他,按照规定,在仲裁前,当事双方不能复印对方的证据材料。

  对此,徐茂辉表示异议。徐茂辉说,按照民事诉讼程序等有关规定,知情权是当事人参加司法活动最基本的权利,当事人不可能在诉讼中不掌握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另外,没有任何法律或劳动部的规定禁止当事人复制证据。徐茂辉还认为,法无禁止即为合法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之一。仲裁规则无直接规定的,应当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原则。为此,仲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是其应尽的义务。

  规则决定办案程序 怎么复印?

  当日中午12时许,记者接到报料来到仲裁委。在公告栏,记者看到了一份《劳动争议仲裁案卷查阅须知》,其第一条规定:“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仲裁副卷除仲裁机构外,一律不准借调和查阅。”第二条规定:“仲裁案件立案进入仲裁程序,当事人需要查阅案卷可凭受理(应诉)通知和查卷人有效身份证件就地查阅正卷。”

  随后,仲裁处的王处长接受了记者采访。对于徐茂辉的质疑,他解释说,除了《劳动争议仲裁案卷查阅须知》有关规定外,仲裁委还根据1993年10月18日劳动部颁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四章第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立案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在这两个规定中,均未规定仲裁委向当事任何一方提供对方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因此,仲裁委完全是按规则办事。

  立法空白带来尴尬 怎么应对?[page]

  对于王处长的解释,徐茂辉并不赞同。他表示,将于今日向省劳动厅反映此事。随后,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法学界有关人士。他们对此表示,目前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尚未出台前,仲裁委“身份”还是法学界讨论的一个焦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也处于一个立法空白。因此,才会出现上述类似与民事诉讼程序原则相违背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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